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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5篇)

时间:2023-05-03 13:45:04 浏览量:

篇一: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5篇)

  第1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

  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公务员之家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2021年领导作风建设整顿实施措施

  在这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本人通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的讲话精神,围绕“五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县环境保护工作整改实施措施

  一、加大生活用水资源保护,让畜牧业远离生活饮用水区域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河道内养殖家禽的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体污染;二是对凯江上游入河排……2021年市粮食局整顿实施措施

  我局于2021年

  6、7月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评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我局的工作汇报,三个评议小组分别实地走访、调查了各县(市、区)粮食局和部分国有、民营粮食企业。7月30日,市六届人大……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

  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范文网[]第2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xx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第3篇:信息公开检查整改措施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院务公开整改措施

  根据信息公开检查中我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住院病历记录不及时、医患沟通次数不够及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完善,我们已经作了整改,现汇报如下:

  1、召开了病区大晨会、全院职工会,通报了检查的情况,明确责任和要求。限一周内整改到位,然后自查,进行奖惩。

  2、再次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和市人民医院甲级病历的样本,对现在架病历进行完善,达到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强调会后病历书写的及时、准确、规范,并做到持之以恒。

  3、对于医患沟通次数不够的已进行再次或多次沟通。

  4、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全的已做成公示栏对外公布,并就院务公

  开的软件资料不断完善,确保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题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4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目

  录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

  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3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5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

  6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

  11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

  12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13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

  10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14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

  11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

  15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市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

  12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

  16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3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1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14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1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

  15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

  1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

  2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

  16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市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1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17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22(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

  18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23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

  19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24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25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

  26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

  22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2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23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

  2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3(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24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定办法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

  31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25(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32(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6**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3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34(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7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5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

  28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

  36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

  29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

  3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3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

  30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1第5篇:政务公开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查明环保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明确规定一次提出警告,二次调离工作岗位,三次停职检查。

  2、年初,局长与各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政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年终对照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33、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政务公开栏、州环保网站上公开监督电话、监督措施。开通专门用于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的5、环保监督举报热线。在办公大楼办公区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制度、程序、排污收费标准等,方便建设单位、方便群众查看。

  5、定期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印发《环保简讯》,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不定期向社会发放问卷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6、对于敏感建设项目,建立公众知情制度,邀请项目所在地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居民代表参加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在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时,认真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限期治理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各界公开限期治理单位、治理任务、治理期限,向治理单位公开治理方案,确定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程序,并将治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8、在中高考期间和重大执法活动中,向全社会告知活动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支持环境监理工作。

  49、实行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编号管理、集中会审等制度,从制度上避免人情费、关系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现象的发生。

  政务公开整改措施

  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3篇)

  厂务公开整改措施

  村务公开整改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情况报告

  41

篇二: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政务公开制度是和谐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的和谐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务公开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开展也不平衡,总体状况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井研县监察局在信访办理、案件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中,围绕政务公开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政务公开问题原因对策

  正文:

  政务公开制度是和谐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的和谐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按照上级部署,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推动了“高效、廉洁、务实”政府的建立;与此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务公开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开展也不平衡,总体状况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县监察局在信访办理、案件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中,围绕我县政务公开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问题

  (一)重表面内容,轻实质问题。一是公开的内容不够深,表面事项公开多,深层次的问题公开少。如在财务上,只公开几个大数据,不公开具体的收入和开支项目;在具体问题上遮遮掩掩,使人如雾里看花。二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

  (二)重临时应付,轻长期坚持。一是平时不认真公开,上级来检查时就大忙一阵,过后一年半载不见翻新。二是公开资料管理不够规范,未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无据可查,从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三)重简单公开,轻及时反馈。一是未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二是认为只要公开就完成了任务,对群众提出的要求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或避重就轻。

  二、原因

  主观方面,一是群众对政府事务关注度不高,参与意识淡薄,参与层次低。二是有关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不足,指导帮助不够。三是一些基层干部的素质较差,法治意识不强,甚至夹带个人私欲,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缺乏动力和积极性,甚至持抵触排斥情绪。客观方面,一是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管薄弱。二是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人和行为缺乏明确和强有力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对策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次,要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应是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和部门切实推

  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充分认识到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和片面性。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克服认识上的障碍,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政务公开工作受经济社会发展、人际关系环境、主体民主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因此,应实行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对政务公开困难大、问题多的地方,要深入解剖,找准问题,切实解决,促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热点公开,拓展公开内容,在贴近群众上下功夫。政务公开的热点是人、财、物公开,必须及时公开,使群众了解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保干部一个清白。

篇三: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有什么影响

  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此外,公众会被舆论、谣言所欺骗,造成政府信誉度降低、恐慌等情况。为此要及时公开信息让广大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信息,确保信息群覆盖。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

  信息公开简单的说就是按照规定将信息对公众就行公开,让公众了解。由群众要信息变成政府送信息,但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虽然将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但存在公开不及时的问题。信息公开不及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下▲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带来的影响

  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此外,公众会被舆论、谣言所欺骗,造成政府信誉度降低、恐慌等情况。为此要及时公开信息让广大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信息,确保信息群覆盖。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

  ▲二、六种情形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这份司法解释。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不及时不仅仅说明公开速度慢办事效率低,同时也会影响群众企业及时获取信息。政府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公开不及时也就不符合信息公开的原则。有需要了解政府信息的朋友,可以随时浏览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

篇四: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乡镇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乡镇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乡镇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乡镇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行,不仅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而且增强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政风的明显好转。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一、当前乡镇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政务公开是一项规范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治本措施。近年来,我市各乡镇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虽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存在被动应付走形式的状况。由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是把它看成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人怕家丑外扬,还有的认为基层单位就那么一点权利,公开不公开无所谓,只要不贪赃枉法就行。因而,对政务公开很不主动、不认真,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

  (二)公开内容不够规范,缺乏全面性。公开内容不全面。少数乡镇只公开办事制度、年度目标、为民办实事等事项,对一些群众关心的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等未公开,对一些重大事项缺乏预公开。公开内容不具体。有的乡镇只公布一些群众早已熟知的事项,对群众普遍关心、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乡镇财务收支情况、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政府基建项目招标、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却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做法同群众要求相差甚远。政务公开工作只有紧紧扣住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这条主线,在内容上

  想群众所想,才能达到目的。然而,目前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做法同群众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把人员分工写得很明显,而且长期保留,把工作职责和工作目

  标写得很具体,也很少更换,缺少的就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看的人不多,作用也不大;二是在公开内容上,只是照搬上级文件的条条框框,往往避重就轻,对敏感问题和关键部位没有公开或公开非实质性内容,对一些影响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事项,往往是大而哗之,甚至瞒天过海欺骗群众;三是政务公开栏变成政绩光荣榜,把政务公开变成政绩公开进行评功摆好,而对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是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四是在公布时间上不是急群众所急,及时公开时间性强的内容,而是按部就班几个月更换一次内容,事情一多往往就被挤掉,公开栏设置也不考虑方便群众便于阅览,绝大多数局限于办公场所、机关大院,根本没有考虑如何广开言路,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栏前冷冷清清;五是政务公开缺乏连续性,上级有要求便着手抓一抓,上级没有要求便认为风头过了,工作没动力、不深入、缺乏连续性。

  (四)整改措施不够落实,缺乏实效性。对有些事项的公开,只重公开前的形式,而轻公开后的结果,往往一“公”了之,很少认真考虑公开后如何搜集群众的反馈意见,甚至是群众找上门来反映问题,也置若罔闻,更谈不上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个别单位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报的事项不能正确对待,该正面答复解释的不答复解释,该及时整改解决的不及时解决。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乡镇政务公开之所以存在上述不足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政务公开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乡镇政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把行使政府职能看成手中的权利,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而对于本部门的权利认为不必也不愿让他人知道,那么其政务公

  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由于一些乡镇在认识上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认为是自身的权利,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给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进行政务公开,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务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对上

  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二)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新举措,现在的乡镇政务公开还带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政务公开法,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是散见于《档案法》和《保密法》中。在乡镇,政务公开一般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作出,乡镇政府仍然掌握着政务公开的主动权,老百姓只是被动地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制度或文件,群众本身并没有任何渠道能够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容易导致政务的不完全、不彻底公开甚至假公开,使得政府部门有机会隐瞒对自己或部门利益不利的信息。此外,乡镇政务公开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一些与之相关的制度不够配套完善,该建立的没有建立,该落实的没有落实,使得政务公开在实践中容易表现出随意性、零散性、形式主义和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三)责任不落实。目前,乡镇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乡镇领导干部、科室和站所负责人职责范围不够明确,考核奖惩不够严格。政务公开工作还没有真正纳入乡镇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并同其经济利益、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紧密挂钩。现行制度中,如果政府机关不予公开或不彻底公开,上级机关多数只是口头批评而已,很少严肃追究责任。由于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致使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不落实,乡镇政务公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三、解决乡镇政务公开问题的对策

  相对于政府机构改革而言,乡镇政务公开也意味着一场深刻的革命,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的需要,是促进乡镇改革步入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办事程序化发展轨道的必由之

  路。为了更好地推进乡镇政务公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触及基层干部的自身利益较多,推行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首先应抓住解决思想认识这个关键,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以及具体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要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民主政治教育,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还政于民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

  的义务和责任,而决不是什么“赏赐”。引导他们克服思想顾虑,树立公仆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解决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民群众的知事权、议事权和监事权,让老百姓意识到通过政务公开了解政府政务情况是人民群众重要的民主权利,关心、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广大群众的重要责任,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而不断增强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解决不关心公开、不参与公开和不会监督公开、不敢监督公开的问题。

  (二)研究制定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各地政务公开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制度,就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标准、公开时限、公开纪律、如何接受监督、如何奖惩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利于统一遵循,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乡镇政府领导及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转变政府职能、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识并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进一步突出政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以乡镇党政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抓好落实。要成立专门监督机构,由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应邀请县、乡人大代表以及离退休干部、村级群众代表参加监督机构,以增

  强监督机构的代表性与针对性。

  (四)强化监督,确保内容真实。乡镇政务公开的目的主要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的内容一定要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开和腐败的问题、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问题等等都应依法及时如实公开,以利于群众了解和监督,而不是只注重公开单位职责范围、政策规定和任务要求,把政务公开栏变为仅仅是一般的政策宣传栏,不注重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只有加强监督,才能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又符合群众的要求,首先要加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公开的内容可靠,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机构的作用,认真审阅政务公开的内容,注重听取群众的反映,有计划地开展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

  (五)严格考核奖惩,强化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的实质是防止权力运作中的腐败,如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力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公开必将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政务公开纳入对乡镇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坚持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并同经济利益挂钩。要建立乡镇干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从乡镇领导干部到机关部门(站所)负责人到一般工作人员,都应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职责,并将履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的,要加强教育,促其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迁就。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探索,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的权利,政府的义务,对基层政权更是如此;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迫切要求出台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和巩固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

  开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所以,法治化道路是走出乡镇政务公开的关键,只有完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各地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就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篇五:政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政务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是树立政府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推动了“高效、廉洁、务实”政府的建立。与此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也不平衡,总体状况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领导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有的部门单位没有设立政务公开的专门机构,有的部门单位虽然成立了专门机构,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只是把政务公开工作看作是一项事务性工作、一个阶段性任务,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并推进这一工作。有些部门单位没有提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部分单位政务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政府行为的程序。但目前政务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臵、规划方案、机关工作的制度。除此,在公开

  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抽象、过时等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有的单位是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的形式公开,这些既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及时参与政府事务的要求,也不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还有一些部门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三)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很多公开政务信息大多限于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政务信息的比重少,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四)政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均衡。目前,不少部门已开始探索寻求合适的方式和途径来公开政务信息,一些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基本上有了较成熟的制度规范,选择了方便群众查询、监督的政务公开方式。与此同时,有些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还处在起步阶段。

  二、原因剖析

  1.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有的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让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将“政务”公开,对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2.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使推行政务公开受阻。政务公开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政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当把行使政府职责看成是手中的权力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那么其政务公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务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目前,尚有不少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愿也不必让他人知晓。

  3.政务公开机制的建立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规定。截止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公开法规,政务公开公开哪些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对公开的情况由谁来监督等都无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推出的一些政务公开措施,也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政务公开的范围没有详细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因缺乏统一规划,各单位各自为政,使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工作难已落实,真正的公开机制难以建立。虽然大多数单位政务公开都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配备了意见箱,但如何制定制度,让社会对所举报事件做到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整改问题跟踪监督,还任重道远。

  三、对策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次,要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乡镇、县级

  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应是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和部门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充分认识到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和片面性。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克服认识上的障碍,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政务公开工作受经济社会发展、人际关系环境、主体民主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因此,应实行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对政务公开困难大、问题多的地方,要深入解剖,找准问题,切实解决,促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热点公开,拓展公开内容,在贴近群众上下功夫。政务公开的热点是人、财、物公开,必须及时公开,使群众了解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保干部一个清白。

  (五)学习借鉴其他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集中财力、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共同搭建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内容丰富、服务方便、面向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矿产、房地、规划、教育等“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机关率先公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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