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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

时间:2023-03-20 09:55:05 浏览量: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1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1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相当的议事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为*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2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或监委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审查和复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可以对反映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监委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3

  第十二条 监委会定期和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管理的综合性检查工作,研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探讨全省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委会的组*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监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监委会名义转发的,由其拟文,送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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