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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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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完整)

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4篇

【篇一】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

村级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话稿

大家好:

XXX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特召集各村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借此机会我就如何做好村级调解工作主要讲下面一些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一、关于人民调解的特征及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它明确规定了有三个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
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效力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了,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如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这一道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它便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调解协议都是有效的。

调解协议要有效力的话,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还有无效的调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心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另外还有就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书,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三、关于人民调解的方法

吸取前人的经验,学别人好的东西为我所用。下面介绍些比较有特点的调解方法,供参考、学习。

1、快速调处法。针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快速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时间,突击调处。

2、重点突破法。透过问题的表面现象,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集中调处好主要纠纷,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就像我们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一样,首先要找出争议焦点,再把这些争议焦点一点一点地解决。

3、耐心说服法。有的矛盾纠纷,牵涉人员多,时间久,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思想转变比较慢,调处时需要多方面考虑,耐心疏导,多次调解才能有效。

4、法德结合法。对一些家庭纠纷,单纯依靠法律规定调处,效果不佳,易留后患。如果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法,唤回亲情,则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家庭关系和睦。(案例)

5、换位思考法。即让纠纷当事人调换角色,从对方立场看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错误,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

6、个别谈话法。例如在处理婚姻、家庭等牵扯人员较多的纠纷,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的想法不一致时,应单独询问,分别做思想工作,能达到较好的调处效果。

7、排忧解难法。有些纠纷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这就要求调解员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群众之难,办利民之事,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

8、预防法。就是要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级调解建设,还要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从确认当事人身份、申请调解人员回避、当事人双方的诉辨、质证、调解协议书制作与执行以及跟踪回访等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可以使调解工作更加稳步地向前发展,预防和减少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群众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有责任、敢作为的队伍是关健。

我们作为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我们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因此,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我们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下面,我就如何做一个做合格人民调解员作一些探讨。

(一)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

(二)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

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一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二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三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四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五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别人送礼要拒绝,要廉洁自律塑形象。

(三)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涉及到的都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来不得半点马虎。调解员的一举一动会给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认真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让他们自己作选择,后果由他们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

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在调解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许多优秀调解员,他们在调解中善于察观,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

(四)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不断地更新,而且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好我们的调解工作。平时我们多看看法治栏目的电视节目,也是一个挺好的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方法。

(五)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

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作无谓的争吵,有的居民权利受到侵犯还不知道,有的知道权利受侵犯,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的调解员积极向周围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

(六)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

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随时都可能发生,我们调解员随时都有可能被叫去处理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时会在晚上或休息日,那我们就得放弃休息,及时赶到出事地点。我们不能想着现在是我的休息时间,等我上班时候再处理吧。这肯定是不行的。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我们就要随时作好奉献自己的时间、自己的精力的准备。人生在世几十年,我们不能让自己活得太混混噩噩、太空虚,我们可以从调解工作中不断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生意义。这就是我们奉献的动力、奉献的目的。

为了稳定社会大局,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民调解员要有积极作为的意识,不推卸责任,对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矛盾,为构建一个安稳、祥和的环境充分发挥我们人民调解员的力量。其实,我们的社会多一份稳定、多一份安宁,也就是让我们自身多了一份安全、多了一份幸福。

谢谢大家!

【篇二】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

[人民调解员调解经验]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综治述职报告】

我叫华桦,扬溪镇综治办。我演讲的题目是《汲取人民调解经验,扎根基层守望和谐》。

xx年9月,当我离开大学校园,刚接触基层调解工作时,内心涌动着阵阵不安,因为不知自己能否胜任,幸运的是,在工作中我结识了一群挽起裤脚、耕耘在田间的普通农民,然而正是他们,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独到见解,让我这个“刚入伍的新兵”获益匪浅,我尊他们为老师。他们就是扬溪镇的农村基层调解员,也正是他们,激励着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不断去学习、去探索。

他们教会我,对待调解工作要认真负责讲热情。我还清楚地记得去年腊月二十四,农历小年,当家家户户都在准备佳肴庆团圆时,扬溪镇扬溪村年近6旬的调解员汪文勇却仍在为一起邻里纠纷而奔波。事情还得从该村两户村民说起,这两户村民毗邻而居,平时小摩擦不断,近日,又因几句话起了口角,越闹越凶,甚至如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决不让对方过好年。事态急转直下,为了快速调和矛盾,让村民渡过一个祥和的,镇、村两级调解员伴着冰冷的雨雪先后三次到当事人家中说服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调解员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感动了他们,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他们教会我,对待具体的矛盾纠纷要实地查看全面了解讲实情。“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我们的调解员们深知这个道理,每次调解一起矛盾纠纷之前他们都要多方调查,全面了解情况。扬溪镇目前正

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阶段,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山林 __件数量逐渐增长,调解时稍有不慎轻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重则可能会转变为大建设的阻碍。面对此类纠纷,调解员们从来不偏听一家之言,必要时联系上国土所、林业站以及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勘察,以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换来当事人的心服口服。

他们教会我,对待纠纷当事人要耐心细致讲温情。今年5月份,我们镇一位村调解员在调解一起矛盾纠纷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一名年迈的纠纷当事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于是在解决其纠纷之后主动到镇政府反应情况,多方协调为其申请办理了低保以解决老人的生活困难。

他们教会我,从事基层调解工作要有宽容豁达的真性情。基层调解工作面对的虽然大多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当事人难免会有偏激情绪,有时会误解我们调解员的良苦用心甚至口不择言。每到这个时候,调解员们总是本着宽容的态度,体谅当事人的心情,不反驳、不抱怨,等到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他们又开始平心静气地做工作。

讲热情、讲实情、讲温情、真性情,其实都是出于我们基层调解员对于这片土地的深厚感情。正是这份情意所引申出来的使命感,责任感,让他们能够兼顾着情、理、法、德四字来对待纠纷调解,做到有理有据、有情有义。

今年以来,扬溪镇共排查出一般矛盾纠纷72起,调处成功72起,调处成功率达100%。我们的调解员用辛勤的付出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

基层调解员们或许讲不出高深的理论,一句乡音浓重的朴实话语却能让矛盾双方为之动容;
他们没有高薪,没有只领着区区几百元微薄的补助,一份调解协议书的达成就能让他们心满意足;
他们劳作在田间地头的方寸之地,心里装的却是整个村庄的祥和蓝图。

基层调解员是群众的贴心人,是和谐维稳战线上的排头兵更是我们这群政法系统新生军的引路人,他们从来不需要课本讲稿,因为他们的言行就是榜样;
他们从来不需要教具,因为只把大地当黑板,用脚步来书写;
他们也不需要教室,因为他们行走过的地方就是课堂!

基层调解员他们常年扎根在基层,用真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基层调解员他们是法律政策的宣传者,以法律为准绳用勤劳和汗水构建基层维稳的牢固防线。

繁杂的司法工作或许有些晦涩生硬,平凡细微,但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正是在平凡之中,细微之处,解决百姓的小问题,化解小矛盾,解决小纠纷,我们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着手,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不厌其烦,用清理化解,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没有惊天动力的伟大,有的只是一张张笑脸,一腔腔热情,一份份担当。

青春如花,绽放司法工作者青春的风采,激情似火,升华一代又一代司法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司法队伍的年轻人,我将坚守执政为民的宗旨,秉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用青春和汗水为司法工作谱写优美的乐章。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

人民调解员协会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并指派到用人单位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发放工资待遇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地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同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选取。

第九条 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由任职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协会将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
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
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六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
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齐大方;
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日常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分。日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日常考核: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加分等组成。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月工资的100元作为月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60-90分的,分别发给月度考核奖的100%、50%,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当月考核奖。各司法所负责汇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当月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六条 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各级司法所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年龄在7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总分100分)

具体内容

分值

学习培训(16分)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重大会议精神。

2分

热爱本职、刻苦钻研,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2分

按要求参加基层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2分

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

10分

履职情况(76分)

履职情况(76分)

履职情况(76分)

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把握纠纷动态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

5分

及时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积极疏导,力排隐患,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纠纷升级扩大。

5分

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5分

及时受理登记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辖区内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能正确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渠道。

5分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良风民俗等,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客观、灵活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程序规范,能在规定时限内调解结案;
调解成功率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条件。

10分

认真落实“大调解”衔接协作机制,积极参与专业性突出矛盾纠纷调解;
对人民调解终止的矛盾纠纷,能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5分

调解文书规范,手续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简易纠纷“多案一卷”;
重大、疑难纠纷到“一案一卷”,并按要求装订卷宗。

15分

认真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辖区内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引起的一般纠纷转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非正常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

10分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弹。

5分

积极编写并报送人民调解工作照片、信息、典型案例

2分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负责有效。

2分

积极配合、准时报送各类报表和工作总结,数据准确,材料真实。

5分。

认真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2分

日常纪律(8分)

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8分

加分项目

在省、市、县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上传授知识,或为同级党委政府、部门(社团)讲解、介绍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司法部、司法厅、市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或者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单独)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或调研文章在司法部、司法厅、市级司法局简报、刊物或者同级媒体上发表,分别加3分、2分、1分

【篇四】优秀调解员代表发言稿人民调解员发言稿

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大会,总结安排人民调解工作,隆重表彰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这几年来,我们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凸现,为促进和谐晋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用非诉讼方式来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结构整体升级并呈多样性变化,同时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到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所以,这一时期也是一个矛盾多发期,各种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继承和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等自愿,互谦互让,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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