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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7-30 15:2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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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3篇

【篇一】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 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岗位名称

申请人数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使用期限

申请用工理由

岗位职责

申请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资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篇二】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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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出最合理的方法,执行到位每个细节都很重要。我们就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为大家介绍一下。一、总则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务派遣工的管理,理顺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高用工效率,防止无效用工,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原则
1、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则。2、节约用工原则。
3、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中急、难、险、重等工作任务为主的原则。
4、谁用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5、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和使用派遣工。使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需要装卸、搬运、土建(含石工、泥工、木工)和突击性工作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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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遣工用工的报批程序
各用工单位实行周计划申报制度,务必于每周五编制下周用工计划,按照生产(维修)、供销、后勤三条线归口管理,首先分别由分管生产(维修)、供销、后勤的公司领导审批后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汇总后按审批计划分配和使用派遣工。凡一个项目一次性用工量达10人及以上的,事前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凡因生产工作需要急需使用派遣工而又无用工计划的,事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分管领导补报紧急用工申请。各用工单位在派遣工完成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将派遣工退回维修中心。
各用工单位涉及技改、安全整改等项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职能部门(技术质量处、生产安全处)审定,并由其出具书面技改通知书(含设计文件)或安全整改通知书(含设计文件)下达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按通知书实施。
计划派遣工用工报表要填写用工事由、计划起止时间、计划用工量、预计费用额度等事项;
用工结束后要填写实际派遣工用工报表,报表须注明实际用工量、实际用工时间、实际费用额度等,并按报批程序审核和结算。用工单位(班组
或个人必须对用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三、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派遣工报酬劳务合同的签订
人文处代表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劳务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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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同时要详细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劳务提供方要对派遣工进行必要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派遣工的报酬
派遣工的报酬原则上实行计件制或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算,由人文处会同维修中心确定计件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确实无法明确计件的工作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算,其核算的费用由人文处会同技术质量处、维修中心与劳务提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派遣工报酬的支付
每月或劳务结束后,维修中心与劳务提供方结算费用。由维修中心填写费用结算原始凭证并附派遣工用工报表按月度汇总后分生产(维修)、供销、后勤三类分别报人文处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财务处核实支付。四、管理职责人文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与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2、负责相关单位年度派遣工费用的核定和月度实际派遣工费用的审核。
3、负责对公司派遣工使用的监管工作。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月度实际派遣工费用的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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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

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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