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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10篇)

时间:2023-05-02 17:55:06 浏览量:

篇一: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信访?作“六着?”信访?作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的?项重要?作,只有最?限度发挥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盾纠纷、?对?开展群众?作的优势,才能为我省?质量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对?西发展阶段特征、演进趋势、内在规律的科学认识。不断增强服务省委“四为四?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及?质量转型发展这?重?任务的责任感、紧迫感,开拓进取、奋发作为。营造良好环境。开辟信访“绿?通道”,纳?“最多访?次”信访事项,实?优先办理,营造有利于?质量转型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践?为民理念。积极助?脱贫攻坚专项?动,以“三零”创建提升基层治理能?,妥善处理好涉及?民群众切?利益的信访问题,进?步夯实民?保障的坚实基础。完善联动协调机制。抓好反映?态环境保护类诉求的接待和转办,进?步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在打好蓝天碧?净?保卫战中的重要作?。服务平安?西建设。加强协同配合,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维权,推动健全社会?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民调解、?政调解、?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体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强信访接待部门党的建设,强化信访接待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打造紧紧围绕中??作、热?服务?民群众、有效保障转型发展的?流信访接待队伍。(作者:?西省信访局接待?处

  杨?晖)

篇二: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

  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江苏省信访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节

  信访事项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

  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

  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信访工作保障机制,保障信访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场所、经费,建立信访干部培训、激励等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专项资金。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对与其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八)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依法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落实接访下访制度,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四)分析研判信访形势,调整完善政策制度,防范化解信访领域重大风险;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履职行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事项的投诉请求;

  (六)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对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除外;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四)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

  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三)调查研究信访情况,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

  (五)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反映社情民意;

  (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访受理平台,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访信息系统,规范应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网址、通信地址、投诉电话、接待地址以及接待时间;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的方式;

  (五)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协调解决相关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根据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责,向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信息、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倡导信访人通过国家机关设立的网络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

  以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就同一事项集体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

  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信访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

  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走访以外的形式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事项,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第二节

  信访事项受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信访事项紧急、重大的,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二)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信访

  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三)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国家机关。

  对重要信访事项,可以直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其他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负有职责的机关均应受理。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途径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基本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等类别分类处理。

  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应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国家机关,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理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分析研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下列信访事项,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可以进行简易办理,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当面或者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

  (四)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实行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原处理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机关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机关提交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原复查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机关受理复核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

  法定途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联动化解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机关不再受理,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一)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三)通过和解、调解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

  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制度,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事项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地区、部门、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对信访事

  项中普遍性问题,以及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问责、处分的建议。

  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由本机关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

  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条

  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骚扰、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发布传播其个人或者亲属信息,妨碍人身自由,干扰正常生活;

  (三)聚众闹事,策划、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其周围;

  (九)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十)就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反复信访并缠闹不休;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对走访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走访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六十三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六十四条

  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六十五条

  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

  留不走,妨碍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决策,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

  (二)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控告人;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七十条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三: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作条例》导读信访?作是党的群众?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4?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公布,条例共6章50条,?今年5?1?起施?。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作的各环节事项,?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倾听群众呼声,关?群众疾苦条例明确,信访?作是党的群众?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的?项重要?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部、?作?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条例列出了信访?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民为中?。践?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群众疾苦,千?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打击报复信访?条例明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信息?络、书信、电话、传真、?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对信访?有啥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对于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多??访,代表?数不得超5?信访?采??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设?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采??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篇四: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就如同一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特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网络信息的发展,各类矛盾同频共振,表达诉求的内容多样化,表达的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其实,看似繁琐的信访工作中,对密切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联系有着重大意义。信访工作者需调整观念,要有把“怕麻烦”转化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觉悟。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途径。对于群众反映的诉求,万不可把群众的反映视为避之不及的麻烦事。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说明群众是相信党和政府的,对于群众所反映的合理、合法的诉求,要用心用情为民服务,真心实意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提升党和政府形象,拉近干群距离,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正衣镜”。“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受历史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政府工作难免也会存在失误。群众反映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倒逼党委、政府在决策时充分调研,开展科学性、合法性的论证,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各部门、各村(社区)在回应群众诉求时,也可检视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以便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方法。

  信访工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助推器”。解决信访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此次《条例》的颁发,就是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通过开展信访工作,结合相关法律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有效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纠正“信访不信法”的陈旧、错误思想,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特殊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做群众工作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力保障。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排解纠纷,理顺情绪,解决问题,是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

  通过这个纽带、桥梁、窗口和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现阶段工作中一些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所取得的进步与成绩,宣传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目标、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篇五: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恪守为民之责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陈菲白阳罗沙能力现代化,更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从事了18年信访工作的河北省三河市信访局局长李昆说,“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各部门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才能让大部分信访问题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在基层及时化解。”国家信访局正加紧部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国家信访局办信司办信四处处长刘乃毓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做群众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当前,反映强烈的问题往往多种因素交织,需要创新思路方法综合施策。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切实推动重要指示精神,真心听民声,履责办实事,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访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体现了党中央对信访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厚望重托,使广大信访工作者受到巨大鼓舞,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出席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的信访干部纷纷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访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事关党“信访工作是“我们的执政基础。”北京市信访办主任王有国说,通过标本兼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既解决好信访诉求,治、综合治理,又化解好社会矛促进和谐的作用。”盾,发挥信访工作维护稳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信访制度完善发展,为群众排忧解难: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强调,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会议现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信访局局长倪伟虹边听边记。,也是密切“信访是反映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连心桥’。信访部门就是要多站在党群干群关系的群众的角度,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困难、维护利倪伟虹说。益。”“信访干部在老百姓心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指示,要求各级党委、维护民利、凝聚民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com.cn.AllRightsReserved.健全化解机制,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针对性,真正把解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在干部群众中引发热烈反响,各地掀起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总书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热潮。大家纷纷表示,明记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为民情怀,确了信访工作定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农民2017.9A农村·农业·

  Attention关注.com.cn.AllRightsReserved.象,我们一定要尽最大努力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一句朴实的话,道出了甘肃省定西市信访局副局长赵贵成的深深思考。通过新闻报道听到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信访局局长王应松备受鼓舞。“作为一名基层信访干部,我乐做信访群众的‘娘家人’,当一块他说。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电视+信访”的模在河南,省信访局联合电视台采取惠及群众3万余人,式解决信访事项,许昌市民孟锐刚就是“现在信访工作相对过去有很大进步,反映的问其中一位。题很快就能得到回复。希望信访部门能继续拓宽信访渠道,孟锐刚说。更好保障访民的权利。”防止矛盾积累、信访上行,贵在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时、重在就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信访局副局长刘胜表‘以百姓之心为心’切实履职尽责,示:“我们要坚持理念,努化解在萌芽。”力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系统性、恪守为民之责: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当前,民生福祉持续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为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群众对权益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科学总结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路径和方法。”江苏省信访局局长孔海燕表示,信访干部要把握好政治维度、人民维度和法治维度,切实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法治精神贯穿工作全过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信访办主任王志勇是一名“80后”干部,7年多来他和同事们化解了600多起信访案件。对于“我们要发挥好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他感悟深刻:‘减压阀’的作用,推动信访工作访制度作为社会‘稳定器’依法规范运行,促进社会善治。”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东风社区,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划分网格的工作模式与百姓加强交流,建立感情将继续通过网格长负责网格内基础。该社区书记王敏表示,百姓诉求的形式,用完善健全的服务把百姓问题化解在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高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素质信访工作队伍提出了殷切希望。“在日后工作中,我们一定立足信访岗位,大力拓宽信访渠道,全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辜负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托。”上海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说。农民2017.9A农村·农业·

篇六: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信访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2.02.2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

  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

  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

  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

  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七: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扎实做好信访?作,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信访?作条例》于4?7?向社会公开后,并将在5?1?起正式施?。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制定《条例》,总结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作经验特别是党的???以来信访?作制度改?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作的全?领导,理顺信访?作体制机制,进?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以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贯彻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信访?作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信访?作的基本遵循。信访?作是党的群众?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党的???以来,党中央系统回答了信访?作是什么、信访形势怎么看、信访?作怎么?等重?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观、辩证唯物主义?法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信访系统扎实?作,??信访?部学习《信访?作条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付出了?量艰?努?,推动解决了??批事关群众切?利益的急难愁盼问题,在维护改?发展稳定?局中发挥了重要作?。信访?作的?义,在于时刻把??看成?民中的?员,把?贴近?民。“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作差距和不?,举?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必须深刻认识到,信访?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的?项重要?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部、?作?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部必须进?步增强宗旨意识,千?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把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把?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化解在基层,努?让?民群众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切实把信访?作做到群众?坎上,不断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扎实做好信访?作,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作原则和要求,坚持党的全?领导,坚持以?民为中?,坚持落实信访?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盾,完善信访?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作的?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遵照执?《条例》,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作的过程。奋进新征程,做好新时代信访?作,责任重?。坚持落实信访?作责任,从源头治理化解?盾。让??党员、?部、信访?作?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拥护“两个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作?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扎实做好信访各项?作,我国?定能不断开创新时代信访?作新局?,为实现第?个百年奋??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量。(陈少?)

篇八: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篇九: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以新担当新作为做好信访?作信访?作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项重要?作。信访?作是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是信访?作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信访?作,社会和谐安宁;做不好,社会蕴藏危机。端正态度。“群众利益??事,?先讲的是对群众的政治?场和政治态度”作为信访?作者,要有献?精神,献?信访事业,就是献?为?民服务的事业,把群众权益维护好,把群众情绪疏导好,把群众意愿反映好。做群众?作要讲“规矩”。“?规矩不成?圆”。基层?部要做好群众?作,就要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部队伍素质。做好信访?作,要深?基层,通过下基层去了解真实情况,真正了解?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才能有效地处理?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基层组织的领导?部,要进?步提?思想认识,树?正确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位,认真对待和解决群众最关?、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处理好每?次来访、每?件来信,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管、有?问、有?办,最?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基层党组织的战??、凝聚?、吸引?。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来?于基层党组织,“基础不牢,地动?摇。”全?全意为?民服务上抓落实。特别是在调处农村?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作中,基层?部要认真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深?了解社情民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党员和村民代表、?般群众、落选或离职?部及个别重点?物等四类?群的?作,不断扩?农村群众?作的覆盖?。真正做到权为民所?,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让他们切实感到有苦可诉,有冤可申,有难可解,形成全街道上下联?动,左右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效运转的信访?作体系,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和信访任务的问题,真正形成”千?重担??挑,个个?上有指标”的信访?作格局。(龙兴街道

  舒友淘)

篇十: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

  

  Signedarticle领导谈民生

  用心用情化解群众信访难题信访工作的核心就是解决问题、疏解“心结”,各级党员干部要不断厚植为民情怀,把责任和感情贯彻信访工作全过程。□河南省洛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杨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当前,洛阳正处于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重振新辉煌的关键时期,更加需要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做好信访工作至关重要。信访工作的核心就是解决问题、疏解“心结”,各级党员干部要不断厚植为民情怀,把责任和感情贯彻信访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坚持人民利益这一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承担着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群众通过信访向党委和政府反映诉求,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是信访工作的职责所系和价值所在。各级党员干部在信访工作中,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当好人民群众的主心骨,解决好信访群众的急难愁盼事。要坚持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到矛盾问题突出的地方接访下访,面对面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把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救助送进群众的家庭。二是要坚定事必有解这一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仰、信念、信心,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面对纷繁复杂的信访问题,更要坚定事必有解的信心。如果遇到困难问题绕着走,不敢担当、不善作为,漠视群众利益,63领导谈民生Signedarticle

  杨骁到洛阳嵩县现场协调解决牛羊养殖户遇到的难题。必定损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党员干部形象。因此,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强化“办信访就是办民生,办信访就是守民心”的工作理念,坚定解决问题的决心,寻求每个问题的最优解。坚持用好“三到位一处理”原则方法,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金钥匙”。要坚持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性问题找政策,个性问题找对策,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好。即便是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通过深入研判会商、集思广益,也一定能把问题解决好。近年来,洛阳市充分发挥信64民生周刊2022.08.15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建立“访调”对接、“访诉”对接、“访督”对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搭建矛盾调处化解平台,实现信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无缝衔接,信访工作链条进一步延展,大量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稳妥处理。三是要坚守依法依规这一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各级领导干部要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信访工作中坚持法治思维、解决信访问题,就是要坚守政策底线、法律红线,始终做到不越矩、不违规,积极引导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妥善解决。只有依法依规解决信访问题,处理结果才能让群众信服、满意,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果在信访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甚至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解决信访问题,“花钱买平安”或突破法规政策底线违规操作,必然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必须慎之又慎,决不能为一时之稳而开口子、坏规矩。要深化法治信访改革,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坚持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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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信访问题规定,坚持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智治为引领,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四是要把握实事求是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找准关键症结是化解信访问题的重要前提。没有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就找不准群众信访问题的症结;对群众的问题把握不准,就不能做到对症下药。建立“领导干部下访日”制度,就是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让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深入群众、走进群众,全面了解情况,在一线发现问题,面对面、心贴心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在化解问题楼盘、非法集资等群众反映的焦点信访问题中,各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寻求破局之方,124个重点问题楼盘、两个非法集资问题得到妥善处置,涉及群众近两万人,收到良好社会效益。信访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时间跨度长、处置难度大,化解工作中就要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和政策环境的变化,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综合考量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五是要明确解决问题这一目标。人民群众每一次来信来访,都寄托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期盼。“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的核心,信访问题早解决、晚解决,都要解决。早解决就主动,晚解决就被动。解决信访问题,必须要抓关键抓要害,不能像“割韭菜”式地只解决面上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从根本上真解决、真化解,这样才能不做虚功、无用功,才能避免出现回流、反弹。坚持常态化开展重复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就是在解决信访问题以程序性化解代替实体性化解的问题。今年春节后,全市集中开展了重复信访治理“春风行动”,组织市县乡三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2880件重访问题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率96%,实现了春风送暖、春风融冰,在人民群众中引发积极反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是信访工作实现“标本兼治”目标的重要课题。洛阳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紧盯基层基础薄弱问题和矛盾集中领域、地区,开展以清资产、清村霸、清矛盾,建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强村民自治组织为主要内容的“三清两建”专项行动,着力从“症状”寻找“病灶”,从“治标”转向“治本”,逐步建立完善了信访问题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编辑:赵慧美编:杨东儒65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是信访工作实现“标本兼治”目标的重要课题。六是要守住公正廉洁这一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信访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必须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的人民属性和政治属性。党员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是赢得群众信任的基础,也是防止矛盾产生和化解矛盾的源头。如果我们的干部不能廉洁处访、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息诉罢访的目标就决不可能实现。《信访工作条例》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和明确,就是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做到“零容忍”。各级党委要关心、支持、爱护信访干部,按照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本领,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Copyright博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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