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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宣传条例情况汇报4篇

时间:2023-05-01 13:50:06 浏览量:

篇一:贯彻落实宣传条例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创新方面: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三)普法工作的保障措施方面:1、有专项的普法经费开支。我局在____年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0万元的专项经费开支,确保足额专款保障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2、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我局与消防大队联合,在全区每一个社区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橱窗,不定期更换各种消防安全、工业生产安全知识法制宣传图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局还在盐田区

  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网上开辟了法规标准栏目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发布了400余则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创新方面: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第三篇:市委党校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汇报

  市委党校贯彻落实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汇报

  市普法办:

  根据《关于对〈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揭市普办[____]3号)要求,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

  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基础。“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在每年的年初,我校都召开校委扩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年度市委党校普法工作。会上,常务副校长林炳松同志对我校上一年普法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并对当年普法工作提出意见。他要求党校普法工作要体现党校特色,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党校的干部教师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认识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要在普法宣传中起表率作用。会后,有关科室按照校委的要求认真研究,制订了市委党校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我校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特别是在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和主体班及学历班普法宣传教育上做出明确的要求。主要是,一方面,加强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把法制学习列入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把法制学习列入各支部“三会一课”学习中;把法制学习列入到教师教研活动中,以此来提高领导干部、党员、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另一方面,加强学1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按照我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将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纳入每一个班次的教学计划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课堂教学、学员论坛、法制实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普法工作计划的这些要求,突出了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地位,具有党校特色。

  二、狠抓落实,开创党校普法工作新局面

  按照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委党校年度普法计划,我校结合形势要求,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职工认真学习《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统一思想,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进一步学习《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学习《物权法》提高干部教师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泄密技术演示展示会,提高干部的保密意识;通过组织干部教师到揭阳监狱参观警示教育展览,提高干部教师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组织课题组,结合《行政许可法》学习,围绕如何推进揭阳执法环境,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法制宣传的水平等等,这些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

  律素质,为党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加强主体班的法制教育。近年来,在我校举办的78期各层次的干部培训中,开设了《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学好〈物权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思考》、《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存在问题与对策》、《优化揭阳市执法环境的思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民主法治,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探索__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专题课,安排了《社会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录像片,组织学员到玉湖等参观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等等,着重就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我校根据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能力培养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干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如,根据省委部署,市委决定从____年4月16日至27日,对全市1445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其中选调340名村书记和村主任分两批到市委党校培训,其余的村书记和村主任到市委党校分校培训,市委书记陈弘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党校校长谢峻等领导亲自为村官授课,培训班就如何依法行使权力,提高依法办事水平进行辅导,____年和今年4月我们又二次举办村书记和村主任培训班。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培训在我市是少有的,对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三是在学历教育中结合专业学科的特点,教师有意识地结合__、广东以及揭阳的案例,宣传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通过教师对学员学科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学员从知识性学习到研究性学习的过渡,提高学员研究法律的水平。四是

  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除了课堂教学外,我校在干部培训中还采取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如组织学员到监狱参观,请犯人现身说法,请专家来校讲课等。这一系的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党校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也使我校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两点体会

  总结两年多来我校普法工作的经历,有以下两点体会。

  第一、领导重视是普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一直以来,校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党校的普法工作,对党校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地位有明确认识,在每年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都强调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党校主体班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这么一种理念,我校在实施干部培训中,积极配合市普法办的工作中心,设置法制课程,聘请法律专家讲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实践,使我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突出特色是增强党校普法宣传工作实效性的途径。与其它部门不同,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侧重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理理论研究,如何把这种宣传和研究搞活,是突出党校特色的关键。在这方面,我校一方面是通过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来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的,如创新学员论坛,调动学员参与研讨的积极性,提高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活动来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如组成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精品课等,这种方法改变过去单一的说教形式,取得明显的效果。

  总之,自从“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确自身职责,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但距离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实施规划中不断充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____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____

  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

  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络。

  第十五条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播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及公益广告。文艺团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更多请搜索:)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

  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阶段性和总体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____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____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条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织录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教材、师资和课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和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执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条例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二:贯彻落实宣传条例情况汇报

  

  xx学校落实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宣传工作报告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严格落实“五个一”宣传贯彻的要求,全面广泛在教职工、学生家长群体中宣传《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形成浓厚的的宣传氛围,让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熟悉《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能履行自身校园安全工作义务,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学校在宣传贯彻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学校对照本条例进行查漏补缺,完善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确保用新标准、新要求推动学校安全工作。通过学习条例,完善校园安全防护机制网络,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涵盖校园及周边安全各个环节的联防联控机制。现我校广泛深入开展好“五个一”宣传贯彻活动报告如下:

  一、学校领导班子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集中学习《条例》有关内容。让领导班子领会: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和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第十九条

  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第二十二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进入学校或者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校开展的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

  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学校应当安排其离岗治疗。患精神疾病教职工治愈后,学校应当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具备心理或者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书安排其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校园网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阻止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应当遵守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学校应当开展校

  园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第五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

  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的;

  (二)虐待、伤害学生的;(三)猥亵、性骚扰学生的;(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第六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与学校安全相关的保险业务。

  二、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对《条例》作一次集中宣讲,让教职工领会的内容有: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体育、实验以及各种实践课程上课前应当检查场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用;(二)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三)发现学生有身体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

  室。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学校应当安排其离岗治疗。患精神疾病教职工治愈后,学校应当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具备心理或者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书安排其工作。第五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的;虐待、伤害学生的;(三)猥亵、性骚扰学生的;(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校各班级组织一次以学习《条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让学生领会的内容有: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四、学校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开展一次《条例》的集中宣传,让学生家长领会的内容有:第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

  行为;(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时,应当制止;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条

  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

  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一)自行协商;(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五条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二)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三)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四)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五)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前款规定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校利用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等集中开展一次宣传,营造浓厚的校园舆论宣传氛围。

  2020年7月17日

篇三:贯彻落实宣传条例情况汇报

  

  2019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2019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按照《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我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了一系列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集中学习,营造宣传氛围

  充分利用同一例会的有利时机,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传达了县委宣传部的《通知》精神,集中学习了《条例》原文,强调了宣传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内容,要求党员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理解《条例》精神,紧密结合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研讨交流,提高思想认识

  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开展了交流研讨活动,领导干部带头干部职工跟进主方式,交流了对《条例》认识和今后的打算,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出

  2019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台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提升的重要里程碑,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切实弥补思想宣传工作短板,大力宣传党的惠残政策、残疾人工作成就、残疾人先进典型,大力宏扬正能量。

  今后,我会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措并举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文化保障。一是继续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通过研讨交流、参加专题培训等方式深入学习《条例》;二是党支部委员会专题学习研究,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支部持续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三是坚持运用《条例》推进全县残疾人宣传工作,大力宏扬正能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篇四:贯彻落实宣传条例情况汇报

  

  学习贯彻宣传法制教育条例的情况汇报

  建区以来,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以及党中央关于民主法制建设指针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从培养“四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把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使广大中小学生的民主法制素质得到增强,促进了学校德育工作乃至全区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多年来,我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主流良好,违法犯罪率一直为零,学生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的事迹不断涌现,全区教育的整体水平已跨进了先进行列。我局的法制工作也多年被评为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多年来,我局认真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精神,提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让大家懂得: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加强教育的民主法制工作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民主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民主法制素质,是把他们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长远方针和百年大计。

  同时,搞好了中小学的民主法制教育,将会极大的促进千家万户乃至全社会民主法制教育水平的提高,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因而,我局历届领导班子调整后,都相应调整了局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以及普法办组成人员,而且历届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都由局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则由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各中小学也相应成立了法制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导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级组长和班主任代表、家长委员会的家长代表组成。1998年以来,各中小学还陆续聘请了校外法制辅导员和校外法制副校长。我局每年还专门举办了法制副校长培训班。2002年8月,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我们每年都在总结上一年民主法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区普法办和市教委的民主法制工作计划,对中小学的民主法制工作作出安排,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

  二、切实把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1、把民主法制教育与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是德育工作的基本形式。因此,在学校养成教育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民主法制教育糅进其中。如学校每周一次的升旗礼,为增强学生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各校每学期都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旗法》,让学生懂得升国旗是一项非常庄严的仪式,有法律规定,从而

  在升旗礼时能严肃认真。又如对学生进行中小学生守则和校规、班规教育时,能与学习《广州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广州市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规相结合,教育学生在校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个好学生,在社会上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个好公民。我们还经常针对学生中出现的不良苗头,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法规并开展讨论,引导学生认识违法犯罪与违反校规之间没有鸿沟,小错不改就会酿成大错,使学生明辨是非,防微杜渐,自觉告别不文明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认真落实民主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

  多年来,我们认真落实民主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一是落实中学的法制教育课,抓好“四有”,即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课时保证。小学目前尚未开设法制课,法制知识教育主要以讲座的形式进行。中小学的法制知识讲座一般安排在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有针对性地进行。二是利用班会课、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各中小学能利用政治课、思想品德课教材以及《广州法制报(校园版)》、《广州市中学生法制课读本》等,对中学生进行系统的民主法制教育,对小学生进行初步的民主法制知识教育。在中学还实行法制知识考核制度,规定考核成绩要占政治课成绩的20%,从制度上调动了学生学法的积极性。三3/12是把民主法制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如职中国际金融专业、财会专业教师在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指导学生学习《会计法》、《税法》、《统计法》等专业法规,使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了自己的民主法制意识。

  3、把民主法制教育寓于各项活动之中。

  1997年以来,我们坚持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法律与你息息相关”主题教育活动。一是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特点开展民主法制读书活动。对小学生主要组织他们看民主法制教育画册,复述其中的内容,讲其中的故事。在此基础上,还对四年级以上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测验,每次测验的合格率均达到100%。对中学生则要求他们学好《法律常识手册》、《法制课读本》,并要写出自己的学习心得,谈谈自己的认识和收获。二是结合形势特点,开展民主法制教育活动。如不少学校结合清明节祭扫烈士墓活动,组织学生郑重宣誓:珍惜生命,拒绝毒品。又如结合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特定形势,组织学生学习《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引导学生深刻理解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了解国家对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的主要内容。三是营造民主法制教育的氛围。许多学校通过法律知识长廊、学校电视台、广播站、宣传专栏、黑板报、手抄报等,经常向学生宣传民主法制知识。四是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从中接受法制教育。如组织中学生上街为慈善

  事业募捐,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1999年4月,在我区开展的“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们组织中学生到各村民再教育教学点为村民学员上民主法制教育课,把学生自编自演的民主法制教育小品送到农村。此外,许多学生还将课堂所学的民主法制知识向家长讲解。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既经受了锻炼,又提高了自身的民主法制素质。五是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如举行知识竞赛、辩论会、征文、文艺表演、演讲、手抄报、漫画比赛等,寓教于乐,增强学生的民主法制素质,启发学生对真善美的追求。六是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强化民主法制教育。如组织学生观看《青少年犯罪警示录》、《恶之渊》等电视片,参观《珍惜生命,拒绝毒品》图片展览,旁听审判会,参观“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等法制教育基地,邀请区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部门的领导、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安干警,给学生作报告,帮助学生认清美好与丑陋、正义与邪恶,增强抵御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把民主法制教育与防止学生非正常辍学和转化后进生工作相结合。

  一是组织师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结合师德教育,在5/12教师中树立“转化一个后进生与培养一个优等生同样光荣”的思想;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学生非正常辍学,巩固“普九”、“普高”成果。多年来,我区“普九”各项指标保持达标,小学在校生巩固率年年达到100%,初中在校生巩固率一直比较高,1999年达99.5%。二是要求每一位教师都要负责转化一个后进生,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三是加强后进生心理辅导,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势利导,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促其转化。四是对个别法制观念淡薄的学生进行强化教育,向他们敲警钟。如东圃等中学组织学生到区公安分局看守所上法制教育课,看守所长的谆谆教导和青年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深深地触动了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的思想,给他们打了一支“预防针”。

  5、把民主法制教育与家长学校工作相结合。

  家长学校工作是提高家长民主法制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把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组织家长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还开展了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赛,增强了广大家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识。

  6、把民主法制教育与环保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组织学生学习《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引导他们从法治的高度来看待今天的环保工作,充分认识在经济发

  展、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搞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环保意识,积极为创建绿色校园、文明学校、美化环境作贡献。

  三、努力提高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的水平

  多年来,我们把握关键,努力提高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的水平。

  1、提高本系统干部教师的民主法制素质。

  提高本系统干部教师的民主法制素质,是中小学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的基本保证。因此,我们按区人大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区委、区政府每年批转的普法工作要点,切实抓好干部教师的民主法制教育。“三五”期间,本系统干部教师学法每年都不少于18小时。科级以上干部、执法人员都已100%完成规定的普法学习任务,普法考试合格率达到100%。“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两年,合格率也达到100%。在普法学习中,我们坚持把普法学习作为党委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内容,强调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并把是否具有高度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否做到依法治理,作为考核学校领导是否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学习,我们坚持“先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区普法办举办普法轮训班,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都自觉参加,年年都全部通过了考试。对教职工的普法学习,我们要求各校在落实每年20个课时左右的普法学习以外,还把教师的普法学习与师德教育活动、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7/12实践、与教书育人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提高教师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强化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如每年的中小学招生,我们都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用教育法规指导招生工作,把解决“入学难”,确保适龄儿童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升学,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到执法的高度去认识去落实。我们还根据有关教育和保护青少年法规的要求,明文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坚决实行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审的“一票否决”,对情节严重及屡教不改的,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理。这一措施,有力地遏制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区普法工作意见》规定:各级普法主管部门、政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和造就遵纪守法的新一代。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精神,形成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我们积极发挥中小学校外法制辅导员、校外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请他们参与制订学校民主法制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协助学校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以及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从而有效地加大了学校民主法制教育工作的力度,使各校的民主法制教育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中小学还注意不断拓宽民主法制教育的渠道。一是发挥共建单位的作用。如**职中与沙河街综治办不定期联合举办模拟法庭,由学生担任法庭中的各个角色,通过模拟审判活动,使学生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强了法制观念。二是充分利用教师和家长队伍中的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如有的教师持有律师证、有的兼任陪审员,许多家长从事政法工作,学校就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请他们给学生上法制课。许多学校还与省、市电视台公安频道节目主持人以及律师事务所联系,请他们给学生作专题报告。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学生的民主法制素质不断提高,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市七十五中的学生通过法制教育,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知情的学生能向学校大胆举报黑社会想拉学生下水的行为。学校了解后,马上与共建单位沙东街派出所联合行动,及时抓获了有关人员,保证了学生能安心回校读书。

  3、形成制度,纳入评估。

  为了使民主法制教育形成制度,形成序列,克服随意性、避免盲目性,我们除了每年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作通盘考虑,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以外,还把这项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中,定期检查督导,不断总结提高。如今,民主法制教育已列入各校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都制订专项计划,各级各单位还定期召开总结会、座谈会,及时总结交9/12流经验,促进了民主法制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水平的提高。

  以上是我区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所做的主要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如一些学校的民主法制教育工作不够落实;一些学校教育的形式方法不够灵活多样。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目前学校政法专业毕业的老师不多。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解决。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我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我们的法制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二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规范教学。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其次,要提高质量。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最后,职责要明确。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11/12与,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继续推进校外法制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制度,抓好法制课教师的培训,提高民主法制教育的整体水平。要按照政法部门的部署,组织中小学和社区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中小学生特点的社区民主法制工作措施,防止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努力把中小学民主法制教育工作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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