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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2-12-30 15:35:05 浏览量: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完整文档)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条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予以维护、修缮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1)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篇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2)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篇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第二十五条 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 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 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菁选3篇)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初评意见;

  (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文化主管部门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意见。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3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规划,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濒危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实施恢复性生产保护,资助公益性展演、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及数据库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专题博物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教育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4)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10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1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星期三下午,阳光明媚,我们全班同学兴致勃勃的来到非遗文化中心,来欣赏各式各样的国遗风采。

  穿过长长的走廊,走上楼梯,我们来到了非遗文化中心。一进门,同学们就四散开去,我朝四周望了望,忽地有个东西一下子把我吸引住了,原来是一座黄杨木雕。

  我急忙跑去看,只见这个作品边上写着:“苏武牧羊”四个大字。我便细细观察起来,只见苏武手中执着节龙杖,丰富着它宽大的衣袖,他的眼睛正望着天上飞过的雁群,苏武的脚下,有三只小羊,它们形态各异,一直在低着头,似乎在寻找草吃;一直抬着头,望着苏武,好像在问:“主人,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到呢?”,还有一只小羊,正凝视着远方,似乎是在思念它的亲友们。看着看着,我不禁浮现出当时的情景来,隆冬时节,凛冽的寒风一刻也不曾停歇,茫茫北海上,人迹罕至,唯一和苏武做伴的便是那根代表汉朝的使节棒和一小群羊。

  我转过身,发现了一个“大家伙”,走进一看,原来是一条首饰龙,有好几层楼阁,每个*台都演绎着不同的故事,看!那是三气周瑜,农妇织布……个个栩栩如生,犹如一幅幅活生生的民间生活图。

  今天的参观快要结束了,我看着这些作品,不禁感叹道:“我一定要保护好家乡这些宝贵遗产,让他们经久不衰,永远传承下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2

  从古至今,物质文化遗产一向是人们的宠儿。它们可摸,可触,精美的做工,别致的外形,给人触觉上极大的满足。相比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欢迎程度就少得可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它独特的韵味。

  今天,我跟随妈妈来到上虞图书馆,还了书,也借好了书。下楼时,我一眼瞥见电梯旁边有一座仿古建筑,我抬头看牌子,上面写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大大的问号占据了我的头脑,于是我在征得妈妈同意后,怀着好奇的心情走进了建筑的大门。进去之后,第一眼看见的就是一座泥塑:一位老人与一位妇女正在补一张破掉的渔网,旁边有几只小鸡在啄食米粒,还有一只强壮的母鸡,墙上挂着铁叉和各种渔业工具,这泥塑雕得活灵活现,尤其是那几只鸡,更是栩栩如生。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梁祝”的故事了,这里把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故事浓缩成六幅图,分别是“英台思读”、“三载同窗”、“私定终生”、“楼台相会”“哭祭山伯”、“化蝶双飞”。

  每幅图都是黑底白线,与名字丝丝入扣。旁边同样有一座泥塑,讲的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三载同窗”的故事。祝英台男装正与梁山伯在桌前诵读,两人的神情都很严肃,我不禁为他俩的故事轻轻叹息。我又看了古代戏剧道具,舜虞传说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个都是很精彩。出来后,我仍然回味无穷。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直接让人一见就生爱慕之心。它给予人的,是无穷无尽的精神财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3

  今天,老师布置我们回去写一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文,我不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去问妈妈,妈妈也说不清楚。

  于是我和妈妈用了“百度”搜索,网上是这么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的民间文化遗产。它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

  看了这些,我还是摸不着头脑。于是我又去请教爸爸,爸爸说:“我们武义有一个非物质遗产展览馆,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我们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看见里面陈列着许多来自民间的玩艺儿,这里有精美的剪纸,有竹子做的生活用品,还有根雕艺术品……。还有些东西我看都没有看到过。

  这时我突然看得一只木头做的小船,我问展览馆的叔叔:“这是什么?”叔叔说:“这是龙舟,以前我们武义人是推龙舟的。在端午节那天,人们在河中把龙舟从上游推到下游,表示把疾病送走,因为以前河水很浅,所以我们这里的是拿来推的。”

  我们要离开时馆长对我们说:“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让大家去认识它,了解它。”我明白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从认识它开始。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4

  你们知道桥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吗?不知道也没关系,现在,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

  在桥头,出名的不仅是莲湖的荷花与油菜花,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莫家拳。莫家拳是汉族传统拳术中的南拳之一,属于广东五大名拳之一,传说创自莫达士。发源地是广东伙岗村。明末清初,南方两广地区拢乱60多年始息。莫达士父亲莫福田时当13岁,因兵乱由火岗村避难寄迹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伙岗村(现为仲恺区沥林镇伙岗村),娶何氏为妻,生莫硕士、莫达士二子。传言莫达士曾学艺于少林寺,技成后返回火岗村,因火岗村全为莫氏族人,于是开宗创派称为"发源地伙岗村莫家拳"。

  莫家拳被誉为"广东五大名拳"之一,原称"六度阴阳掌",它发于防身、立于健身、搏于赛场、习于日常、载于武艺、归于武德。莫家拳具有鲜明的岭南特色和朴实大方的南拳风格,以腿法见称,其所谓"一腿胜三拳,手长尺七、脚长三尺,放长攻出,凌空飞踢,拳重百两,脚重千斤力。"现今,莫家拳主要流传在惠州、东莞、广州、佛山、顺德等地,并已流传于香港、澳门、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和美国等地。

  今天,我来到了桥头镇青少年莫家拳培训基地,参观了中华武术文化长廊、传统南拳和莫家拳武术馆,了解到了广东五大名拳“洪、刘、蔡、李、莫”。感受到了文化艺术的魅力,也正是因为文化,每年的假期都会有许多来自各地的游客开到桥头,观赏我们的名花和文化艺术。同时,我明白到莫家拳的意义来源,莫家拳是用来防身健体的拳法,不适于打架。一些老年人为什么会去学打太极,正是为了身体健康。一个人如果不健康,可以快乐的生活吗?所以,这几年来莫家拳的名声大振,是因为它给人们带来健康和快乐。

  如今,莫家拳已经发展到了小学,几代莫家拳传人研发出了适宜中小学生的拳法。特别是五至六年级的同学们,你们现在正是长身体的最佳时期,不能挑食,多做莫家拳,有助长高。

  同学们,是不是明白到了桥头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与意义存在呢?单单莫家拳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更不用说我国各地的武术与名胜古迹啦!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5

  10月2日我们一起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玩。

  到了那里我才发现要收门票。而且买门票的人一列一列的"。真没想到竟然一张门票十元还有这么多人来买。但是,老人和小孩可以免费哦!我、外婆和两个妹妹先进去了。我第一眼看到的是人,第二眼还是人……我们找到了一块空旷的地方,便和妹妹们玩了起来。二妹﹙第二个妹妹﹚到处乱跑,害得我们也跟着到处跑。……我看见有人在地上打滚。我也学着打滚。我刚一躺下,就被草刺得满地打滚……我们来到一片石地上玩。突然,我发现了三条龙舟。我第一个跳进龙舟。不小心把膝盖撞伤了,不过有一点点疼。可我不怕,最终我练出了“轻功水上漂”着功夫。……

  我们吃了美食、尝了小吃、拍了合影照、……但我最喜欢的是买手工制品的那条街。那里有琳琅满目的商品。我的眼睛已经不够用了。我希望有无数只眼睛往每个商品上仔仔细细地看一下,为了挑选我最喜欢的商品。最后舅妈送了我一把价值三十五元的弩。我特别开心。似乎比得了无数金银财宝更加开心和高兴。我对它爱不释手,生怕把它弄脏了或掉了。一直抱得紧紧,谁也不能摸。……

  啊,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收获可不少呀!你想去么?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6

  从胡同口绕进去,七拐八弯地在一个迷宫里乱逛,快要无心寻找之际,领头的断然一喝:“到了。”

  从远处飘来一阵腻人的油味,随后在一阵黄烟中瞥见了一个五十岁上下的大叔,在河边经营着一个摊位,摊位前冷冷清清,领头的大哥说:“诺,好了。”

  我们是来找民俗遗产的。半信半疑,踌躇地向前,大叔早已注意到我们,喊道:“来点灯盏不?“队伍中的“李同志”已赶作业大半个下午,肚子早已缴械投降,眼见什么都想吃,一闻油味,一闻此言,断然翻出一张大钞,决心买不计其数的食物而大快朵颐。

  大叔边翻面胚边与我们唠嗑:他家三代都是做这行的,做了大概六十多年,几乎每天都在这里卖灯盏糕,见识了一块地方的变迁,生意越来差,人来人往,这块地方差不多都被人给遗忘了。人们建了许多大地方以供吃喝,而这块老城的小吃无人问津,好多人被迫去放下老祖宗的行业去干活以谋生计。十几年下来,只有寥寥几家还在苦撑,基本上都在亏本,为的只是自己的记忆中的执着的老本行能延续下去。

  又说到生活:没有钱开店,只能在路边摆摊,被城管罚了钱,又没收了东西,多弄了几次,就被迫学聪明了,买了辆二手车,以防万一。

  然后,是沉默。

  许久,大叔把大量的灯盏糕煎好之后,就在那默的抽着烟,看着我们,眼里流露出了悲伤,感慨道:时代变了啊。“

  无言。

  我们在旁边等公交,“李同志”又咬了一口灯盏糕,随即放下,说:“刚开始还挺好吃的,黄皮焦酥,可惜几口后太油,就没啥胃口吃了。“

  没胃口吃了?是啊,没胃口吃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7

  大家都知道非遗是非物质文化遗存的简称,而今天,我们全班同学来到少年宫的非遗馆,去感受非遗的魅力。

  到了那里,我们排好队伍,走进了非遗馆。一进门,令人目不暇接的展品出现在我们眼前。我们立刻分散,去参观这些非遗展品。首先吸引我的是黄杨木雕。我看着看着,突然,一件作品使我停下了脚步,它的名字叫《博》。映入眼帘的是两个朝气蓬勃的孩子在踢足球,作者将他们的表情,动作都刻得活灵活现,这无疑表达了作者对*足球发展的美好愿望啊!我继续往前走,又一件作品吸引了我的眼球,它的名字叫《沙漠之舟》,是三只骆驼在沙漠中行走。作者以劈砍的方法制造荒芜土地,又在上面刻上三只骆驼,充分的将生命的顽强表现的淋漓尽致,真是不一般呀!看着一个一个传神的黄杨木雕,我不禁感叹:“哇,刻黄杨木雕的人也太厉害吧!”

  看完黄杨木雕,我又去参观另一项非遗——竹壳雕。而在参观竹壳雕时,其中一件作品让我拍手叫好,它的名字叫《忠义千秋》,里面刻着的其实就是勇猛而忠义的关羽,是三国里最具代表的人物之一。这作品,将关羽的优点都表现了出来,可谓栩栩如生,名字也起的非常之妙。我突然觉得眼前的关羽似乎变得更高大,更威风了。除了黄杨木雕和竹壳雕,乐清的非遗还有很多,如龙档,首饰,龙南拳等。

  参观完毕,一件件精美作品时时刻刻浮现在我的眼前,每一件作品都那么精雕细琢,富有想象力,那背后凝聚着雕刻家那辛勤的汗水和无穷的智慧,更让我感受到了家乡传统工艺美术无穷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8

  荷叶、莲蓬、金鱼、桃子、元宝……看着眼前摆放着几十个形态各异的榼子,那栩栩如生的图案、深浅不一的纹路,让我目不暇接。这就是我们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王家葛村最负盛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葛村榼子”。

  小时候我经常看到村里的叔叔伯伯们手里握着木锤和凿子,叮叮当当地敲打着一块木头,不一会儿,几道深深浅浅的纹路就出现在木头上。爸爸告诉我,那是在雕刻榼子,一种用来加工制作花样面饽饽的模具。每年的七夕节,妈妈和奶奶总会用很多刻有各式各样图案的榼子,来制作我喜欢的小面食。有小巧的花篮、胖胖的金鱼、展翅的小鸟、圆圆的小锁……花样可真多,我们把它叫做“饽花”或者“巧果子”。饽花烤熟以后,妈妈会找来一根红绳,把它们串成项链挂在我的脖子上,让我边玩边吃,说吃了巧果子,孩子会心灵手巧。小时候,我每次兴奋地戴着“巧果项链”一步三摇地在大街上晃悠,总能碰到几个和我一样的小朋友,大家聚在一起互相翻看这巧果子上的图案,评比着谁的更漂亮,心里甭提有多高兴了。

  对于这种能制作出各种花样面食的榼子,我始终怀有一种强烈的好奇心,时常跑到邻居王伯伯家里去看他制作榼子,摸摸这里,动动那里。爸爸见我实在好奇,便把“葛村榼子”的一些故事讲给我听。原来,我们“葛村榼子”有超过200年的历史了,做一个榼子要经过选料、画纸样、弯锯切割、电刨抛光、凿框刻花等一系列工序,要用到圆凿、弯铲、*铲、木质手锤等大小30余种雕刻工具,图案采用浮雕与线刻相结合的方法刻成,既具有实用性,又富有装饰性……听着爸爸的讲述,我不由得瞪大了眼睛,原来我只看到了榼子的可爱和漂亮,没看到它背后要下这么大的功夫。“咱们‘葛村榼子’在2012年就入选青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呢,祖祖辈辈传下来的技艺,到现在传的不光是手艺,还有历史和文化了。”爸爸对我说。

  在我们村,还有不少人从事榼子制作,2004年,王家葛村被青岛市文化局命名为“雕刻之乡”。“葛村榼子”也成为胶东地区民间木雕技艺的典型代表,它所承载的浓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文化价值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现在,不少人来买榼子,不光是为了做面食,还为了收藏。我有一个客户,凡是出了新花样,他都要买一个,前前后后从我这里买了将近100个榼子了。”王伯伯自豪地说。“伯伯,手工做一个榼子要费那么多功夫,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呢?”我问他。伯伯的目光将整个作坊扫了一遍说:“这些都是老祖宗一辈辈传下来的手艺,不能让它在我们这一辈断了,把这门手艺传承下去,是每一代榼子匠人的责任。”

  听了伯伯的话,我默默拿起一个榼子,触摸着上面的纹路,欣赏着那栩栩如生的图案,我深深意识到,一块块普通的木头,在榼子匠人的手中被重新赋予了生命,但不论榼子的花样如何改变,时代如何发展,这门传承了200多年的老手艺,都已经成了王家葛村人的坚守。

  我作为一名王家葛村人,从小吃着榼子做的面食长大,应当学习老一辈人对传统技艺的热爱和坚守,主动守护、传承和发扬榼子制作技艺,让它不仅成为一种面食制作工具,更成为祖国传统工艺中一颗耀眼的明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9

  今天,我们四(三)班非常幸福,因为校长妈妈要带我们去参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首先,我们到了湘绣馆,湘绣是*四大名绣之一,里面展示的绣图非常漂亮、逼真。走进展厅映入眼帘的是*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绣图,图像人物非常立体、形神兼备。讲解员说:“这一幅绣图,绣娘们用了三年时间才完成,千针万线需要绣娘们有精湛的手艺。在湘绣馆我还看到了一幅一面绣着一头凶猛老虎,一面绣着一只栩栩如生的鸡的双面绣,在一层薄薄的纱布上可以绣出两面不同的图案,湘绣真的是太神奇了。接着,讲解员又带我们参观了泥书馆,一位老奶奶用石灰和水,用勺子当笔,非常有耐心的把字写在磁板中,写一个字需要一分钟左右。后来,我们又去了皮影戏馆,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皮影戏,非常好奇,我还玩了皮影戏呢!皮影人做工非常精致,色彩缤纷,用几根小小的木棒就可以牵着“他们”走路、跳舞等,真是太好玩了。除此之外,我们还参观了各种各样的文化馆,如:剪纸、竹编、非洲馆……

  这次参观让我感受到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感谢校长妈妈带我们走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希望我们班下次还可以去更多的地方学习参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10

  10月2日我们一起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玩。

  到了那里我才发现要收门票。而且买门票的人一列一列的。真没想到竟然一张门票十元还有这么多人来买。但是,老人和小孩可以免费哦!我、外婆和两个妹妹先进去了。我第一眼看到的是人,第二眼还是人……我们找到了一块空旷的地方,便和妹妹们玩了起来。二妹﹙第二个妹妹﹚到处乱跑,害得我们也跟着到处跑。……我看见有人在地上打滚。我也学着打滚。我刚一躺下,就被草刺得满地打滚……我们来到一片石地上玩。突然,我发现了三条龙舟。我第一个跳进龙舟。不小心把膝盖撞伤了,不过有一点点疼。可我不怕,最终我练出了“轻功水上漂”着功夫。……

  我们吃了美食、尝了小吃、拍了合影照、……但我最喜欢的是买手工制品的那条街。那里有琳琅满目的商品。我的眼睛已经不够用了。我希望有无数只眼睛往每个商品上仔仔细细地看一下,为了挑选我最喜欢的商品。最后舅妈送了我一把价值三十五元的弩。我特别开心。似乎比得了无数金银财宝更加开心和高兴。我对它爱不释手,生怕把它弄脏了或掉了。一直抱得紧紧,谁也不能摸。……

  啊,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收获可不少呀!你想去么?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5)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3篇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6)

——参观舟山非物质文化博物馆感悟作文3篇

参观舟山非物质文化博物馆感悟作文1

  今日8点,我们在办公室集合去参观位于临城的舟山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坐在公交车上,听歌看景,近一个小时的车程马上就过去了。下车迎面就是一个大花圃,红色黄色绿色延伸开去,在这炎热的夏日真是一道难得的美景。再往前走,竟有一池的荷花。杨万里的."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描写的就是这样的美景吧。

  许是天气炎热的缘故,博物馆里并没有多少人。只在门口,成员们就感受到了博物馆的严肃气氛,纷纷不再打闹,压低了音量。由于成员太多,而非遗的展厅比较小,所以经商量决定,成员们分四组分别参观,且在参观同时采访一些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对舟山非遗文化介绍的非常详细。有舟山锣鼓、翁洲走书、舟山渔民话,岱山剪纸等等。博物馆负责人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还更具体地向我们介绍了“舟山锣鼓”、“翁洲走书”这两种文化的起源和发展。成员的看得很认真并且拍照留念。

  随后我们又采访了胡炳华老师。胡炳华老师是*书法家协会会员,作品获奖入展第四届*书法兰亭奖等等。我们去时胡老师正在写心经,成员们叹为观止。我们向胡老师求字,胡老师也不吝啬,大笔一挥为我们写下了“寻文化,缘非遗”几个大字。并且即兴向成员们介绍了几种楷体的不同,并且向我们展示了一番。胡老师鼓励成员们坚持练书法,因为练习书法有利于陶冶情操,感悟真性情。成员们收获良多。而我,今天也学到了很多很多的东西。本打算练习书法,可是并没有如此大的热爱,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而胡老师练习书法已经有20多年了。功成名就后,胡老师依旧坚持每日练字,这种精神让我敬佩,值得我学习。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7)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菁选3篇)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通过普查等方式真实、系统、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分级保护。

  区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

  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审议通过的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 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避免遭受破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场所等,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授予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重庆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征集、购买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依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等,应当妥善保护、保存。

  携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出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3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者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文献、实物等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并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等条件。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向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获得人民*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和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档案。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费。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各项优惠。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持该代表性项目的传统文化内涵,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需要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设立的文化机构保管或者展出。接受捐赠的文化机构应当对捐赠者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接受委托的文化机构应当注明委托者的名称。

  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学习、传承优异者给予补助。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 (菁选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1

朋友们:

  *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在2014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2014年为6月14日)期间,*、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2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最隽永的诗篇,凝炼着祖祖辈辈的故事,承载着独特的精神基因,润泽世世代代,生生不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湖北汉口镇、江西景德镇、河南朱仙镇和广东佛山镇是明清时期享誉华夏的“*四大名镇”,丰富的文化遗产穿越历史的河流,至今仍熠熠生辉。历史慷慨赠与我们弥足珍贵的`文化宝藏,同时也赋予我们更多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城镇化的浪潮中,一些城市由于保护不力,不少历史文化遗产在大拆大建中化为灰烬,让我们在惋叹之余更觉任重道远。因此,值“*四大名镇”城市文化经贸交流合作会议在佛山隆重召开之际,作为历史上的“*四大名镇”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武汉、景德镇、开封、佛山四市,联合向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和社会发出倡议:

  ――强化责任担当,让文化遗产历久弥新。坚持在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良好机制。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让文物、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不可再生资源经受岁月考验尽展芳华。

  ――强化宣传引导,让城市文脉绵延不断。大力宣传文化遗产方针政策,引导市民从日常生活点点滴滴做起,保护身边的文化遗产,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强大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合力。全面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开放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让市民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爱上历史文化遗产,守卫历史文化遗产,让城市文脉蜿蜒不断。

  ――强化区域合作,让文化宝藏更加璀璨。在坚持维护城市的独特文化品格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间深化各领域多层面交流合作的*台,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让市民感受到更多不同城市文化的精彩,让城市文化在交流融合之中焕发出更夺目的光彩。

  ――强化传承创新,让文明种子生机勃发。坚持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紧密结合起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朝着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继往开来,不断创新传承方式,大力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丰富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让传统历史文化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前进的要求不断发展更新,具有更旺盛、更长久的生命力。

  文化遗产是一条源自远古、流向未来的丰沛河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它的润泽,城市价值提升离不开它的支撑。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我们民族生生不息的薪火;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呵护我们的母亲文化,培育我们的根。让我们共同承担起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梦而努力奋斗!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3

  晋城市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数千年的社会演变在太行山南端这段美丽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的文物遗存,形成了深厚的物质文化积淀。

  我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古民居、古庙宇、古墓葬、古城堡随处可见,石桥、石塔、石碑、石窟星罗棋布,砖雕、石雕、木雕精美绝伦,仅以宋金古建筑为例,我市有50多处,约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三分之一。这些古代文化遗存,使我市自豪地骄傲地跻身于全国文物大市之列。这些珍贵的文物凝聚着泽州先民的智慧,见证着晋城悠久古老的文明。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为此,晋城市旅游*、晋城市旅游文物协会向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倡议:

  一、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文物保护行为。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基层*应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城乡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施工前要及时上报文物部门进行审批和文物保护工作。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发现地面或地下有价值的文物时,要立即向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自觉上交文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时不能上报上交时,要妥善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便文物不致流失。

  四、无论何时何地,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请市文物管理部门,以便对文物进行及时抢救保护。

  五、社会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市级文物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国家文物,旅游时不刻划、涂污、损毁文物,发现或者捡拾到文物,要及时上交文物管理部门。

  七、勇于同盗窃文物、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发现盗窃、哄抢、破坏国家文物行为时,要主动向*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尽可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保护文明,文物是我们的文化之根,更是我们创造新时代的源泉和动力。让我们把保护文物当责任,为保护文物尽义务,为传承中华民族的文明薪火而努力工作,为建设晋城和谐家园而努力奋斗!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9)

——物质文化遗产作文 (菁选2篇)

物质文化遗产作文1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现代文明对传统的文化观念、表现形式等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断代、失传、消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在保护和维系我们民族的文化身份,守护民族的精神家园。可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迫在眉睫,更是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作为文化资源大县,湖口县注重传承与开发并重,积极探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搭建*台,营造氛围,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石。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散落于民间,民众的热情与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至关重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举办文化艺术展演是湖口县的传统文化活动。每次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各基层单位都会组织精彩的文艺节目,开展竞赛活动,这充分调动了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好戏连台,“绝活”频出,一些散落在民间的老曲艺、老工艺、老制作等因此得以重登舞台。湖口县还对青阳腔、草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广泛的宣传,举办一系列知识讲座,发放相关知识手册,让广大基层群众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同时,对保护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筑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石。

  推陈出新,增添活力,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时代气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文化传承和累积的结果,与现代文化有较大反差,这种文化反差正是文化互补和魅力所在。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能适当加入新时代的文化元素,便无法融入人们的生活中,其文化底蕴就得不到生动展示。为此,湖口县积极探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时代文化元素的有效途径。2007年,湖口县和九江学院签订了研究青阳腔戏曲文化的合作协议,成立了青阳腔戏曲艺术中心,在资料发掘、唱腔抢救、戏曲开发利用等方面展开密切合作。同时,创建青阳腔艺术研究实验基地,九江学院定期派学生到基地学习,向艺人学习技艺,与老艺人同台演出,让一批批朝气蓬勃的学生投身到青阳腔戏曲的学习、表演和研究中去,鼓励他们结合时代特点创作新的作品。

  加大投入,传承开发,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长久的生命力。资金不足,依然是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为此,湖口县一方面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开发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吸引民间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比如,为了让青阳腔得到传承和发展,成立了专业的青阳腔剧团,并对外开展一些演出活动,走市场发展之路;湖口粑食品种繁多,有麻糍粑、糯米粑、豆粑等二三十个品种,粑俗中包含了民间对美好事物的期盼与祝福,表达了人们淳朴而真挚的情感,湖口县积极引导粑食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既繁荣经济,又保护粑俗文化。

物质文化遗产作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节?”这可是一个新兴的节日,来到家乡亦不过只是短短五个年头。可就是这个新颖的节日,唤起了人们心中对古朴古韵的无限情感。

  “嘀嘀哒——嘀嘀哒——”老街上敲敲打打,好不热闹。大红的花轿,敬业的轿夫,专业的.司仪队,好像真的把我们带回了许多年前的那个大喜日子。人们聚在一旁,老人家们更是议论个不停“我们以前蔼—”,是啊,如果不是这样特殊的怀古节日,谁还能回忆起那快被遗忘的老时光?沿着老街继续前行,我发现类似的风俗节目还真不少。编箩筐的,制草鞋的,泥刻的,剪纸的……令人眼花缭乱。没有隆隆作响的大机器,只是手工制作,也能做出一份特别的精巧与细腻。

  一位年近八十的老奶奶引起了我的注意。白白的头发,满布的皱纹,似乎都在宣告着主人所经历的风霜。可她非但没被无情的岁月所击垮,反而保持着一种历练后的轻巧。一个木架,几缕布线,你也许很难想象这怎么能织成一匹精细却又不失结实实用的布。可在老奶奶的手中,这起起,那勾勾,色彩鲜明的十二生肖像就应运而生。这条线连着那条线,那条线又压着这条线,细细的丝线一头连接着现代,而另一头的历史却好像与我们渐行渐远。

  老奶奶身后是一幢古朴的小楼,里面展出的是许多楼主从各个地方搜寻来的古物。大到雕花木床,小到锅碗瓢盆,上面的图案无不精美细致,栩栩如生。就连乍看普通的木盆也有不*凡之处,所刻的八仙过海中八个人物神情各有不同。有的桀骜,有的不羁,有的和蔼,有的慈祥,简直要把这八位仙风道骨的仙家刻活了。

  “以前的人可真聪明!”我发出由衷的赞叹。“那现代的人就不聪明了吗?”妈妈反问,我哑口无言。旁边一位不认识的叔叔却开口说话了,“不是现代人不聪明了,是我们在变懒!”

  我们在变懒吗?确实,一系列工业文明机器的诞生,使我们忘记了手工,忘记了祖先的那份钻研与探索。可这些真的能代替一切吗?现代的技术也许模仿出它们的样子,却少了几分手工的灵动;可以做的比他们更丰富,更多彩,却又少了几分历史的古香古色。正如我无法推断出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手工杰作花费了制作者多少的时间与精力,在这年头,已经很少会有人这么“慢”的去做一件事了。

  如今的我们渴望一切物质,但殊不知一种更加伟大的精神财富才是真正的遗产。我想,这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之一吧!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3篇(扩展1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菁华1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1

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交流。

第十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并妥善保管。

征集应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补偿,并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公益性收藏机构。

收藏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可以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单位或个人申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标准及申报、评审制度,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符合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条件的,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对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单位及其责任,进行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毁损、流失。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可以采取命名、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或传承单位进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命名,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该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通晓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的;

(二)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实物的。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其作品及宣传材料等载体上使用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统一标识;

(二)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照约定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

(四)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资助或补贴。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进行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鼓励、支持其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逐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地方教材或地方课程,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发展旅游、组织文学艺术创作等方式,开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十三条收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应当尊重本地方的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遭受破坏、被盗或遗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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