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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经验材料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06 08:1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经验材料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经验材料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安置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简称旧房拆除复垦工程。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力更生、精准脱贫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十三五”规划,于每年7月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年度搬迁计划,报省指挥部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下达。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研究落实搬迁对象、安置点、就业脱贫措施和工程投资概算等,编制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移民部门审批后,于当年9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市(州)发展改革、移民部门备案。同步编制与搬迁对象相对应的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报省、市(州)国土资源和移民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备案的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及时细化分解下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并做好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衔接,及时落实到位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督促指导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选址要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好的县城或重要的经济中心集镇为主,少量选址农村的,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避开河道、滑坡、塌方等易发生地质、洪涝灾害的地段,不留安全隐患。安置工程要选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容易接入、基岩稳固、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控制工程建造成本。安置规模要以脱贫为导向,结合安置区域

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岗位容量等确定,确保搬迁群众的就业增收和脱贫致富。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小区规划及建筑外观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一条安置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城镇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设计。住房设计和建设不得脱离实际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内容应包括搬迁安置住房和安置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以及服务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说明等。其中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部分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内容标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安置住房面积和户型设计要符合政策规定,就业措施要落实到户到人和就业岗位,产业脱贫要精准细化到具体项目,设计深度和精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安置住房造价城镇按每平方米1500元控制,农村按每平方米1200元控制,配套基础设施按安置人口人均控制在2万元以内,并附项目用地、环评等必要的审批文件。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情况特殊的,可以由政府统一规划,搬迁户分户自建安置房。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透明、概算投资控制合理、质量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安置工程项目涉及的迁出点、安置点、搬迁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概算管理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概算管理。

第十七条各地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移民安置点规划建设应根据地形地貌条件依山就势,避免大挖大填,

严格控制场平工程实物量及投资。

第十八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对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的采购,应公布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水平,降低房屋建造成本。要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投资概算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或擅自变更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人为增加工程量及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由本地国有企业承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零利润建设管理。

第三节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当年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入住的总体要求,明确和细化项目实施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进度图。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包保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搬迁安置点、到乡镇、到村、到户、到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应作好统

筹安排,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度负责,确保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住房工程旬报和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工程月报制度。市、县要明确专人负责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准确填报住房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期上报报表和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程推进调度会,通报工程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工程滞后原因,落实推进办法和措施。市、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程推进情况督查暗访。

第四节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统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统规分户自建工程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法人应派驻或聘用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九条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节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设计部门在进行设计时,必须采用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住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地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节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匹配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移民、扶贫、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资金管理渠道不乱、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节入住管理

第三十五条安置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要求后,县级移民部门要会同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搬迁户安置房分配要在满足户型面积规定要求前提下,尽量统筹好房屋朝向、层差等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平稳搬迁、和谐搬迁。

第三十六条搬迁户搬迁入住之后,社会保障关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

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

第三十七条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加强安置区社会服务,促进安置区社会融合、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八条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县级人民政府要逐户逐人落实稳定就业脱贫措施或脱贫扶持产业项目,切实帮助搬迁户摆脱贫困,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限期完成旧房拆除复垦。

第八节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分为安置工程验收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安置工程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户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完成后,应以安置点为单元,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州)验收,省抽查,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质量。县级初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移民、财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

入住、就业和脱贫产业落实情况、旧房拆除复垦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综合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实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各项建设合同,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有关协议、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还应录制电子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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