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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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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完整版】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篇

第一篇: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究  摘要:公益诉讼通过近三年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工作中已经总结出不少经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更大程度地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社会上仍存在大量的公共利益正处于被侵害状态而没有被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本文将结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分析,力求对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字: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受案范围  党的xx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自20xx年13个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开5个阶段,公益诉讼案件数达到上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逐步完善,较之以往的个案层面的局部探索,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制度建构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解决,例如在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上,从宏观角度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界定标准,但是目前最新适用的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类案件列举的受案范围过窄,仅仅包括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四个方面,对于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立法就用“等”概括。而在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以专项行动作为指导,阶段性的专门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成为常态化。例如,在长江流域地区的检察院,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流域大保护”,多以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和水体污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进行办理。所以,目前的公益诉讼在制度规定上因为范围过窄及线索发现困难等问题难以主动出击保护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作为涵盖内容如此具体丰富的基本法尚且已经出了修正案十,更不用说作为新兴发展起来的公益诉讼,其受案范围必定会呈扩大化趋势以适应社会发展。本文以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为出发点,以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为目的,将结合现行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经验及相关案例,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类案件的受案范围给出相关建议,力求探索出既符合受案基本原则又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助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工作。  20XX年3月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中确定,检察机关主要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这两条简单地概述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以简单的列举方式说明了主要的案件类型,通过“等”字来概括其他有可能触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毋庸置疑,公共利益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在司法解释中提及的四种受案领域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二字,具有非常广泛的内涵和外延,这也是难以明确界定公益诉讼范围的主要原因。由于目前法条对受案范围概述的过于宽泛和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都难以突破法律明文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才会被受理。《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进行的限制,没有将其他实体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囊括进去,例如《环保法》以及20XX年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侮辱英雄、烈士名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体现出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有学者认为,当前规定四种具体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有一定的合理性。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其构建必须先明确、细化一些关键问题,如果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含义以及受案范围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会难以充分发挥该制度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意味着受理案件的权限具有一定的边界,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在保护被侵害的公共利益时应当具有相关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同时,受案范围的确定直接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公益诉讼发展之初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必须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尽可能囊括更多的公共领域内的利益来进行维护,特别是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发展到如今之势,如果无法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难以体现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应有之意。公共利益用更通俗地表达即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从种类上进行区分主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层面的利益。物质利益有国有资产被侵吞、环境资源被破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已经被列举出来的领域,也应该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物质利益被侵害的案件。例如钓鱼站上公开发布的诈骗信息,其信息所发布的对象涉及到不特定的上对象,有可能侵害到众多不特定人群的私有财产,这类可能导致社会不确定利益损失的违法行为理应也纳入公共利益中物质利益的范畴。精神层面的利益范围更加广泛,《民法总则》中所提及的对英烈名誉进行保护就是这类利益,其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诸多该类利益,例如具有性别歧视的就业问题、不特定人群的隐私信息被侵害曝光的问题,这些难以确定具体被侵害人群且具有社会共性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益诉讼来提出诉讼请求进行保护。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分类也难以具体囊括出所有可能发生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具体领域和情形,所以法律条文在规制上也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为了应对公益诉讼范围的不确定性,确保涉及公共利益损害的案件及时得到司法救济,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各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从立法技术的层面来对该类案件的范围进行规制。在立法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情况下,可以首先将其他实体法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况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中,避免出现法律规定滞后、不同步的情形。从立法技巧看,在以列举式列举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类型基础上,首先应采用肯定式的概括方式划定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外延,即用“兜底性”的条款弥补列举的局限,同时引入否定式列举方式,对那些不适合划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事项,例如现在共享单车公司倒闭导致消费者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是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否能够通过公益诉讼进行维权,尚属理论界争议颇多的情况,如果有些案件可以通过“诉讼代表人制度”来进行处理,就可以用否定式列举的方式予以排除,以遏制民事公益诉讼被滥用的情况。  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我国实现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受案范围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扩宽,对于这一法治进步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喜悦,但是在高兴的同时,也必须继续探索受案范围的问题,而不能止步不前。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关系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案件的数量,更要看到公共利益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充分挖掘社会潜在公共利益侵害问题,扩宽办案思路,为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提供思路  

1.下列温度最接近23 ℃的是(  C ) A.人体的正常体温 B.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 C.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 D.冰水混合物的温度2.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C ) A.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 B.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 C.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 D.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3.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  C )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5.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B ) A.120 ℃ B.100 ℃ C.90 ℃ D.80 ℃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B ) A.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 ℃ B.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 C.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 物态变化与温度 D.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7.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D )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B.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 C.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 ℃~100 ℃ D.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 ℃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 B.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 C.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D.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__态、__液__态和__气__态。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
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
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2时、8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 ℃__,最低气温是__-2 ℃__,一天的温差为__7 ℃__,平均气温是__1.25 ℃__。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冰的上表面为-10 ℃,下表面是0 ℃ B.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 ℃ C.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0 ℃ D.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 ℃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6米,直径10-7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 ℃~490 ℃,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  C )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 ℃~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B.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C.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D.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
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3℃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 ℃;
把它放在1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 ℃。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 ℃,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 ℃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 ℃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 ℃__。第四节 地球上的水循1.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  A )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B.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C.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D.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2.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  C ) A.霜、雾、“白气” B.霜、露、“白气” C.露、雾、“白气” D.露、雾、冰3.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__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4.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
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
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
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C )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B.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C.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D.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  D ) A.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 B.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 C.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 D.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D ) A.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 B.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 C.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 D.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  C ) A.春天,冰雪消融 B.夏天,积水干涸 C.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 D.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 B.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 C.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 D.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 B.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C.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D.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
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
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 ℃,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__凝华__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__成水蒸气;
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0 ℃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 ℃;
碘的沸点是184.4 ℃;
水的沸点是100 ℃。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0 ℃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 ℃~-10 ℃,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 ℃以下__。(3)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 ℃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 汽化和液1.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  D )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B.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C.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D.给湿头发吹热风2.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  C )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B.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

C.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D.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3.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
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__。第3题图题图4.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5.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雾是水蒸气 B.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 C.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 D.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  C )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B.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C.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D.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 B.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C.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

D.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图线a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B.图线b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C.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D.到100 ℃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 B.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 C.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 D.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  B ) A.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 B.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 C.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体的表面 D.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第二篇: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作者:赵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 要 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赵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5-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此规定的《说明》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实施现状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何谓公共利益,在理论界至今都没有明确广泛的共识。根据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实际情况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无权提起诉讼,这种传统的原告主体适格理论对行政公益诉讼大为不利,加之普通民众对行政公益诉讼没有热情,导致实务中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少之又少。因此,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篇: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析
作者:张思伟,毕敏敏
来源:《学理论·下》2010年第06期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不少障碍。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及其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的优势,决定它应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具有理论的依据和法律实践的支持,但还需解决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起诉范围和诉讼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起诉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57-02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伴而生的环境问题也不断涌现、环境纠纷日益增加。如何完善现有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更好的保护环境,已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探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构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困境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公益,在认为环境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公众向法院起诉环境侵害人,请求判令停止正在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环境侵害和原告资格认定有关的特殊诉讼方式,它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篇: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架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李波林 周欢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已写进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以制度为载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刻不容缓。具体而言,应当分别从诉讼原则、诉讼范围、举证责任、诉讼程序方面进行规范。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架构

  一、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众说纷纭,概括起来有以下五种观点:
观点一:原告代理人说。检察机关是为了公共利益免受侵害而代表民众提起诉讼的,其身份就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观点二:法律监督者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监督机关。观点三: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具有原告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观点四:公益代表人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而这正是代表国家公益进行的监督。观点五:原告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是原告,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笔者认为,前四种观点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告代理人说认为检察机关是原告代理人,那这个原告是谁呢?国家还是公众?显然,在诉讼法中,未进入诉讼程序就无所谓原告,原告代理人说无从谈起。法律监督者说定位不准,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依据,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在庭审阶段,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
在庭审阶段外,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显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准。双重地位说的矛盾之处在于检察机关若既是民事公诉的原告又是民事公诉的监督者,就好比足球场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案件的公正性不可避免的受到质疑。诉讼法概念中没有公益代表人说,因而难以定位。这个纯粹的理论概念无法反映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因此,公益代表人说也欠缺考虑。

  笔者认为原告说相对合理。从诉权理论分析,凡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人均可称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对抗为基本结构的,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为居中裁判者,三者之间是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在民事公诉案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在实体原告怠于、不能、不敢行使诉权或无实体原告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因此,其身份仍较为特殊。虽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导致诉讼程序开始,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仅仅是“程序原告”。

  二、诉讼原则、起诉范围及举证责任

  (一)诉讼原则

  第一,公益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该原则强调只有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是对公权力实质性的限定,以此保障诉讼范围适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代表自己的利益,也不代表某种特殊的或具体的利益,其代表的是国家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若仅是私人权益受到侵害,即使当事人不愿、不能、不敢或无人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得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益的过分介入,维持私权自治与国家适当干预的平衡。

  第二,必要原则。检察机关只有在必要时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要的标准有三点:(1)被诉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不能纳入其中。(2)起诉机制受到阻碍。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民事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失时,没有符合资格的原告,或虽有符合资格的原告但其不敢起诉、不愿起诉、不能起诉等。(3)违法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在“重大”的把握上,应当从涉案范围、人数、金额、社会影响、后果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

  第三,时效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如果超过了法定时效,即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也应不予救济。这主要是从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存在时效性,而民事公益诉讼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仍属于民诉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也应当考虑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四,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在此特别强调平等主体这几个字眼,在民事诉讼中最为显著的就是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尽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仍是以原告身份出现的,其诉讼权利应当与原告的法律地位相适应,不能以法律监督权来压制审判权和对方当事人的诉权。

  (二)起诉范围

  为了防止民事公益诉讼的滥用,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应范围加以确认。科学、合理的划分这个范围,非常关键。从务实的角度而言,依据“必要原则”,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管辖的民事公诉案件应当包括: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我国国有资产存在范围广、数量多,但权责不明,产权不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虽然我国刑法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有20多个,但实践中由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手段层出不穷,对这些新的行为方式难以定性,使得不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因“法无明文不为罪”而难以犯罪处理;
同时,由于这些违法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也不能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对于非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管理部门由于具体监管权的缺失,无法运用行政权力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也不愿或不知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管辖这类案件对完善国有资产的保护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涉及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这类案件会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环境权已被确认为一种基本人权,环境权的私法保护“已不是过去完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权利绝对化的手段。它所要求的是既具有私法内在激励机制和外在表现形式,又有公共利益属性的‘社会性私权’,权利是其外壳,社会利益是其内核。” 而公共卫生事件会造成不特定群体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公害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群体且受害人人数众多,经常出现无人起诉或受害人无力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该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第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多体现为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会导致行业定价由极少数大头企业控制、排挤“外来户”、非正常高额利润侵犯其他经营户等诟病,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多体现在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侵害。这类案件不仅会损害个体利益,更可能会损害广大不特定群体的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三聚氰胺奶粉案件让消费者很长一段时间不敢买奶粉,“丰田”汽车召回中的多数受害者并未获得足够的补偿等等,这些都是亟待改变的局面。因此,由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可以避免原被告双方势力不均而弃诉的现象。

  第四,严重侵害弱势群体的案件。弱势群体是指社会成员在心理、生理以及经济状况和文化素质方面低于社会一般成员的个人和部分社会成员。其特点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如贫病老人、残障者、失业者、流浪者、农民工等。

这些弱势群体势单力薄,碰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根本无力反抗,而“扶弱济贫,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人权保障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及其国家设定的相应机构,有义务承担起扶助这些人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为此,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应当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显然,我国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并无区别,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被诉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来判定该被诉民事行为是否合法,而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理所应当要承担举证责任。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况,那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也存在这种例外呢?笔者认为,不应当有这种例外。普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处于平等的,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一种有益补充,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其可以依靠国家权力收集证据,被诉一方当事人假如拥有举证的条件,那他无权拒绝检察机关的调查,从这一点而言,检察机关的举证能力始终强于被诉当事人,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显失公平。

  四、具体程序设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原有的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被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说,它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草案中是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实属遗憾,建议在十四条中增加关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内容。

  (一)设置检察机关诉前审查程序

  为何要设立诉前审查程序呢?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权利被侵占方先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当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仍不能解决的案件,才由检察机关出面。这样做,一方面是尊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体现司法的严谨与权威性。具体而言,审查标准如下:

  第一,要符合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这是首先要审查的,也是关键点。前文已经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列举,通过限定受案范围,可以防止滥诉,使检察机关更标准、高效、快捷的办理案件。

  第二,要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好确认,但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有时较难界定。检察机关必须仔细调查确认,倘若没有合适的被告,检察机关就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不能实际的挽回损失,达不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第三,是否有更为合适的原告。假如有符合起诉条件且条件成熟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先督促这些主体起诉。

  第四,是否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倘当事人未穷尽其他救济,则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使用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必须合理、适当,不能破坏了民事主体关系的“平等”与“意思自治”。因此,有必要设置诉前审查程序,同时,这个程序还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

  1.审查。检察机关主要审查群众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国家权力机关转办或上级交办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

  2.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立案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30日内立案,制做《立案决定书》送达侵害公益人、受害人及相关单位等。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相关人员。

  3.审查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案件,如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4.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立案起诉后,对应提起诉讼的,依职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递交诉状。

  5.出庭。同级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开庭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

  6.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公诉案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7.二审程序。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一般适用一审程序。

参考文献:

[1]杨子、冯广映. 听觉训练方法与技巧[J]>

第五篇: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分析
作者:陈太尧 胡青青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03期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生动形象地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要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的特殊使命,是国家加大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情况为切入点,分析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了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入试点阶段。2016年1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成为了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指南”。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试点结束,《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施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已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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