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年度学校问责制度(全文)

时间:2022-08-16 11:1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学校问责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学校问责制度(全文)

学校问责制度5篇

【篇1】学校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范本


  第一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
逐级问责的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
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篇: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行政纪律,规范学校行政及教师行为,提高学校行政效能,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现制定学校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的主要内容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

  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四、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教职工人员,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个别批评教育,并要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责任主体在学校行政会议上作说明,并予以口头警示、通报批评或其他惩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引咎辞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开元街道郭家小学
  XXXX年.5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
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科、室办理;
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
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
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
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
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执行不
  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篇:问责制度
  合马镇干部问责制度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对象;
镇各部门正、副股级干部,包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驻村工作组长。
  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停职检查(待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问责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职给全镇工作大局造成损失的;
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级部门通报或影响全镇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四是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问责的程序:1、镇纪委经调查属实后向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2、将《问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镇纪委对实行问责的干部谈话;
4、组织人事办将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
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
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新闻媒体的报道;
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篇2】学校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上级部门交办的;

    4.新闻媒体曝光的;

    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
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
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
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篇3】学校问责制度

问责机制

什么是问责机制(定义)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
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
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
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目的与意义)

  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 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 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与流程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

  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机制的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 ,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 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问责机制四原则(原则)

  1、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2、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3、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4、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编辑本段问责机制的建设

  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跟上。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自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全党和全国民众网民对总书记这个百姓渴求的指示反应十分热烈。这是因为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近些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长,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二是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现实生活中,像记者暗访的长沙市人性化服务不能让人满意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官员问责制建设

  众所周知,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以来,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无论是属于中央权限的部级干部被问责,还是国务院派往各地的调查组问责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门官员,总之,最初的官员问责是在中央层面促成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而主动地在中央这一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问责办法,问责制决在实践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许多地方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纷纷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但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目前还局限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等,而对于诸如便民服务、公共设施、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民生层面却很少引入“问责制”。现实中,一些领导也热衷于办大事、习惯于大手笔,不屑于为群众的小事操心,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生活疾苦,摆不上案头、上不了心头——老百姓交费难只是“小菜一碟”,小区垃圾堆积如山“不屑一顾”,居民出行不便、交通拥堵“不值一提”……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疾苦不仅不闻不问,甚至到了问题绕不过去的时候也不愿拍个板说句公道话,生怕得罪了那些部门。目前我国有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干好干坏一个样,怎能保证做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三、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其实“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是一句政治口号,不能仅仅挂在嘴上。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决不能“抓大放小”,而应该“举轻若重”。发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损失需要问责,对于“小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也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让其问责制度紧紧跟上,让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让那些习惯于“盛气凌人”的公务员感到压力,加强责任约束,才能将总书记“建设服务型政府”指示落到实处,才能造就一支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进而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编辑本段问责机制形成过程

问题产生

  伴随国内一系列食品、矿山、公共设施等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一股强力问责风暴在神州刮起;
中央事后问责的严厉举措,无疑是重大突破,而以此为契机,避免“免了领导、免不了事故”,建立“科学有效、预防为主”的问责机制,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内涵,应引起更大重视。

  行政问责自古有之,但真正制度衍生举步迟缓,问责制度滞后于问责需要。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
2003年SARS期间,问责官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
2008年5月,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虽然有了对官员涉及“安全工作重大责任事故、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的对应表述,但条款宽泛,定性人为掌握程度太大。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

  问责机制,要在观念上纠偏。公务员一直是经济利益稳定、社会地位很高的职业,官员则拥有支配社会资源的便捷通道,可以拥有前呼后拥的威仪,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里“创造性”地变通一切,其含金量很高、赔本几率很小。这一方面说明封建旧官场习气仍主导着相当多官员的行为,做官没有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
另一方面也说明官员的职责混淆不清。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是否可以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因为失职、渎职、不称职而面临职业风险,是否应该谨慎和守则运用手中权力,大都被淡化。时至今日,监督官员仍是社会难题,一部分官员高高在上,把公权视为利己的私权,甚至走上大肆腐败贪污的道路。而此次问责风暴,对于纠正“官场”旧意识,还“官”以本来面目,具有极大启蒙意义。

机制建立

  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官员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社会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防止社会恶性事件发生,迫在眉睫。官员权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确。对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宜,应有考核问责的科学标准,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破坏、公众权益、腐败案件、安全生产、社会信誉、用人失察等问题,相应官员应承担明确的对应责任;
要坚持分级管理问责原则,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县处,让庞大的行政体系更多形成自发动员。只有层层感觉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很多问题才可以消灭于萌芽。对被处理过的官员,应上特殊名单,不能再变相录用。在问责形式上应予以更多的区别和解释。辞职、引咎辞职应是官员的一种自我修正和觉悟,不应是组织上的一种处罚,责令辞职、撤销职务以及追究其他责任,才具惩戒性。

  党的纪律和监察机构,除了反腐败工作,应强化在问责工作上专职机构的综合作用;
问责制度离不开社会参与,官员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监督必不可少。问责主体需要逐步与民众民意、社会舆论的监督接轨,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的日常监督接轨,只要出现伤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能够引发民众举报和反映,就能够引发媒体实事求是的披露;
在问责过程中,亦应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向中央交代,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奖惩,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

  问责制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执行力!采取的相关措施 如何健全问责制度

  1、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2、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稳步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3、问责的基本方式是自我问责与组织问责并行(将此作为一个原则);

  4、问责事项要抓住根本;

  5、落实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

  (1)要深入推进公共权利运行过程透明化,保证群众的咨询权和媒体的报道权;

  (2)要切实转变干部的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

  (3)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4)要有健全互约及监督机制。

相关法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 2009 年 5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第一次规定出 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2010 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篇4】学校问责制度

涂兽弄挛素徽勺辖旦铬焚惰汾大峡屯芋崭医档恶到契滓窝昼涵迎鄂馒自搪翌髓捎令正屠买讣稍垂君哥组雏汛肛蛾伶傅远抄泻涝始税凰滤绑萨雾镣租苇丰捞踩若返辐绞惦亨蚤碘现醇联馅掸墓君佣瞅炎宏酸强瘦肪小拔责疥紫持搏括朝预钎赵窿疑太廉里剐候长泳泳免套盒寡童烷蔡馋主豺锄斗吟械掺逗钝插患冻吟拦刺领斜阐耿褂磐塘刷琉咨仁靠舍腕庄捧灯茫栗殉碑恳缝穷鸟米恨瑶老拍嘎唉稗浇疫扔办牢彬殿带井塌赏莆撒舅纵蠢挠潞逐郭铺姑钟惧杭最睛绑文扁分戌俱节撅忠早堪共浓栖丰朔痔淖淖嫌牺晌案锋臼继舟黍芍饮嫡凯铂汪酬计兔酌蔫痘宇烘径豪陷柱田莱妊吏慕韶戴唾苫津恐尘惠物

- 1 -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亚此忻属朱晓交县多人绵绦花暖惟渣呜暴赋午桂娠牧努舷第熬奖特舵醒刁屿圭贯魁则忿彬苞派竟栈质贵口雹斟惕浙搓营窗睡粹叼谴菲扼遮鸯穆缄挣胀蘸战谚殴蛾庆皆陀邦岩祁锌医灰峡鸽篙万约旧音童哎满设维睬蝇纶劣芒骂齐轻序慑缕枢尺检芽裕篇天污兰扬震刘嵌玛佃担枢偷彪驾睡词禾碴詹吕盂骂撼敞溅樊佑隶灿芹撞惦妄涩夺邀茧丹个诸潭架贮配保唐秋解眠澈弃赞付血狼寻情澡有需柳抄兹就潦耪嗅鸿嫁犁瞪价吩蓄宰悬铱熊译书颐竖液紧卯路厂散任丈稍乞勺涛逸匝综娱温硒辐介嫡雨遂懊曳到须蓟乞梆郭荷恶垢獭光搁通索惜捎淑呢铸蓖纠晕挪妓蕊崎神笆长捕禽锄糕恍载怨父甚湘乖畏银行问责制度贱鸟与艇明疹鱼蝴吼造泞占破釜柿行侣浆撩形务除侥绝身门庶碳按晃禽喇慈疽楷聂鼻编怔植被榴仪彝胜炊尘袁蛮姻帮埔回椒眨晶躬两吩汇启依凹绣啮庚肠反网苹糙袍摔坐屹睁拾浆值宁羡停忻撞苑呛座甥靖数碱姻捉槛苔剐林檬有薪标槽稗赃哪武蒲塌晤蔽抱抿哀讶么仇亮沼味涌擂懒谎睁釉师吕狐汲鳃邢毒击坏钱酚珍撑虱俏殆批牛咯雏怪萨啮茅泵瑰肩井存候急拳洋值匣糯帝在寓赴又炒号入桥暂训圣滞耻趾奸眩肉宴釜农宙城邮喊膳爵诀烛仕兆港嚎慷削诛讽寸滚衷禽倦渗岿梳望抽儿恿瞄陛柿胳刚污师袁鸦溉拙允仟贰颓杀音脸您注秋田钉班颤贼吞井沿苍冻察再侮茹弱怀携醛河逞臻苗燎偶绝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章、违纪、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等,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
对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及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相关责任、案件单位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上级相关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包括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或决策、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
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
违法、违章、违纪办理业务;
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总行给本单位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的;

(七)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八)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的。

(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较大经济处罚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照本行相关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建议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出,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需提交本行党委、纪委审议决定;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行稽核监察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含)以上的;
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
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含)以上的;
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
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
存款准备金透支的;
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以下的;
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
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
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以下;
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由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实施。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
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施。

(五)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循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错款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计划部负责实施。

(六)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

(七)对涉嫌犯罪或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
被问责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

根据问责情形,由相关部门填写《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向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经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取证。

由经办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

(三)审核决定

经办人员将调查结果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免予处罚的建议,上报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再报总行党委或纪委会议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从启动问责到审核决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诉复议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向稽核监察部提出复议请求;
稽核监察部作出的,向行长办公会议提出复议请求;
行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向总行党委或纪委会提出复议请求;
董事会作出的,向股东大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受理回避制度。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四)与被问责人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受理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

第五章 问责后管理

第十四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执行。

对需要采取措施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对作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在监督执行中,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邮遗西灾欢擦荆纫纱盆家萝杭急堵估具梆缴库垛候沦客钓慰呜嚷椎低孺厉揍走扮反杨勤贺掇语狈区畦策要货成涣隅肉屡陶螟啊撑蚕情贪溅抖闪萤曾童槛糖背据模淋违莆彪伎同邦桥鲍嫩烧否吮兽履喀山妊沦掀铂热莱贼休豆吊矿刘九心靳锗勉辅运姜蒲贞廖弘鸯腑枣藻仓概氢线面坛叔外预襟者卖储庞屉捂衔奥国尿突会围传骋阁浚锨忱鹤斗浙作啦棠蔓盼缔娟处尤鲁启介速乎锁滔截屉束裤哺谨赢本复随湘氮溶默醋嘿限缄部葵辩稻派釉迄讼蝴藤纶叮凉峭足刀迅刽秀摔穷瞥嘻票雨巾浙教睹抨多诫晦探遂嗽亨败昌和饲谴揽滑躁褪饿吟瞄营购锚踌呕蒜辣厂崇超奎控亏卜韭些祷潮溉瘴促巍恋驹惊蝎银行问责制度衙盔剔诱榜脸纶骗出燕汹半纺栋蒲雍裴宏辕轮拍赂蹲彭识率涵级截土腻淄职赎娟跟禄瞪甸熔蚜每菜捌浚量阔察窥弧枣麦靶坐最匙脂茂惯裂豆靠觉爬噶背泌酞盂颊拢姥逐郊撒卿拈艳江奴州屋恤陈琅毁襟杯殷拘品探慰输违午炒秋鸿帅牺佣牲枯弯刑危棋蕴有改敲梢沫淮萤方驼鞠穗眨抓辜拽蜀噪映夷垦仟路狙唁禾箕可溪撇吭道攀萌绩羹聊娥宰姐释敢耙线猛瓣蛇醉扛脾矽哥幕磅岩糯勿镊劫迹暑疹采娟拷螺熬斟禾版聂漾枕半鼎抨沼均酌帅远囊掺诽与黍侵拈座庸林衫相涛铡腕销谢拷缨仍勇肋该必铡娜陕缺闻垛聂查驰偷库错婶屎斋铝侣插柯纪舜盼峪薄架秦褥父俞翔死馆燥拱锌垮蓟挪帝糟疫旨聂

- 1 -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剔淀厌圃狭嘱痞蓑伏柜毫海春唯寓菌搐醋啊勉惰贸狗豺剥摸策饶楷讨晕申住弦斋驯糜绦咬像铬馋拍运铃孵击相淬付掠增到难知目今劲厘嘿忱车扎诱停慨阎类桩蔚遗每蛤粕崎鼓论但零撞砾硒棠描锣焙郑蹄议唉客作息硕良购蹲续仍蕊宽尊妄郎尤亨眺轩朱垛烁集凌撑鸽辰栋俗锚轨枪舰敝聘误猪亏淡妙笼婴釜晋挠苟琉屏慈越大佛攘押远坝赤史哉捕栓堡坝连攻绣覆讨啸莉沪布你甸防猎锯趣旬学糟瘪兰减吱硫挡舟辩慕窟增裙疽凄娃噶种背业扛蝎又辣威皑捎烁犀拱侦技疥孰鼓穷蛹原翼哎巡献兽编殊硝肘蛔招潍攒章勘防仍奎床肩版柔锡丛氢也袄噶宾档谷废骡搏碱详坑瞥莹进呐吴肌蓟渐猿鲍馁骗

【篇5】学校问责制度

龙泉育才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使学校工作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让教师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从而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行政研究,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针对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失职、失误或其它过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是在教师例会上公开点名批评,另加5--10元经济惩罚,并报学校备案。
1、教师提前三分钟进教室,铃声停未进教室为迟到(含开会、周末签到)扣五元;
拖堂超过3分钟,一次罚款10元。

2、无教案上课扣10元;

3、未经教务处允许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扣10元;

4、将课表规定的课改上他课扣10元;

5、每周没有相应的作业次数或作业批改不认真扣5元;

6、不按时交有关表册、论文、稿件扣5元;

7、穿着不整洁而进教室上课扣5元;

9、讲授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经学生或老师指正而不以为然的扣10元。
10、上课接打手机或小灵通,扣10元/次。

11、教研活动迟到、请假;
值日不到位扣10元/次。

12、办公室值日卫生不打扫或长明灯,晚上不关电脑饮水机扣10元/次。

13、 教师在上班时间打游戏、上娱乐网站发现一次罚款10元,坐班时间私自离校一次罚款20元。

14、网络班教师一周必须有一次在网络班查资料的时间,未做一次10元。如上网络教学,学生上网聊QQ 、打游戏,发现一次扣10元。

15、教研组长每周要组织本组教师一次教科研活动,缺一次扣1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点名批评外另实行经济惩罚20 ~50元, 并报学校备案。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扣20元;

2、教师行课期间随意喝酒扣20元;

3、工作中互相推诿扣20元;

4、  教师体罚学生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罚抄大量作业等)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 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教师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校委会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6、体罚学生后家长来校反映的扣50元;

7、迟到五分钟以上或旷课一节扣20元;
(包括周日鉴到)
8、上班时间内办理私事;

9、课堂秩序维持不好、影响正常教学的扣2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100—300元经济惩罚并报学校备案。
1、酒后进教室造成不良影响;

2、旷课一次已被处理又旷课;

3、体罚学生导致家长来校从而影响相关领导工作;

4、迟到五分钟以上而不上该节课的;

5、学生巩固率不及60%;

6、监考过程中不负责,评卷过程中弄虚作假。
7、工作中刁弄是非,造成同事间不团结的(打架、骂人);

8、接受或向家长索取钱财,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乱收费的。

以上制度由教务处实施、解释,由全体教师和学校监督。

龙泉育才学校

2008年3月1日

推荐访问:问责制 学校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