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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时间:2022-07-31 11:3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4篇

第一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5]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9.05

【实施日期】1995.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随着本市住宅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约有200个不同规模的住宅小区相继建成,正在建设中的还有200多个。为方便居民生活,大多数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做到了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也有一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未能与住宅同步建设;
有的配套设施建成后,被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给居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照《

第二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字[2015]3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

(青政字[2015]31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申请〈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复的请示》(青规业字〔2014〕11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三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1

【实施日期】201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1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小区管理,提升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小区的综合管理

市城管委应强化对小区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小区综合管理重大事项,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小区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组织协调;
各街道(乡镇)和社区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辖区范围内小区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二、构建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规划联合审批机制。规划部门在小区规划审批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住建、民政、公安、民防、经信、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管线等单位参加,做到规划科学,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2.健全小区交付使用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辖区政府应邀请市规划、环保、民政、公安、消防、民防、经信、城管等部门和区管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解决交付使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3.建立监管综合会办机制。市城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办解决小区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力度。

(二)市直部门和辖区政府职责分工

市直部门、辖区政府及其下属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监管(淮阴、淮安区除外);
负责清河、清浦、生态新城范围内维修资金、房屋质量、市政及绿化图章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2.城乡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改变、开挖建筑底层地面、规划用途变更的审批;
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的规划审批;
依法查处规划核实前超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及在非承重墙开门(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3.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保安服务监管;
指导和督促物管企业做好交通标识、标线设置工作,对阻碍交通、停放大型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调处;
牵头做好平安小区创建、缓解停车难、新(老)小区技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依法查处社会噪音污染、擅自刻制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违规强占物业管理项目及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4.质量监督部门

质监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水、电、气、热等安全计量监管工作;
组织全市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建立电梯应急救援社会网络;
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注册、维护保养、年检、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
督促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应急排险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和计量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5.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6.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噪音、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

第四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和消防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和消防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停车和消防管理工作,改善住宅小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停车和消防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新建住宅小区车位审批关

(一)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市、县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标准配建停车位。新城区停车位商业按0.8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住宅按1.0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设置,旧城区停车位商业按1.0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住宅按1.2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设置。同时,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住宅小区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并严格审核把关。

(二)科学合理规划住宅小区停车位位置。住宅小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消防扑救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停车位。消火栓附近应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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