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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23 09:2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精选推荐】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5篇

第1篇: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XX村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XX村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XX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XX村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XX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XX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XX村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XX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XX村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XX村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XX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第2篇: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村集体经济常用分录

1、收到山林承包款、集体土地承包款、经营性房屋发包款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 [集体直接经营的记经营收入,发包的记发包及上交收入]

2、收到存款利息、零星物资变卖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3、收到对外投资分红股息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4、现金存入银行 取现反之

借:银行存款 借:现金

贷:现金 贷:银行存款

5、收到上级部门补助、扶贫(非专项)款等: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补助收入

6、收到上级补助专项拨款、收到部门、村收入老坂捐资、农户一事一议款及以资代劳款项: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一事一议资金

7、购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同时:借:一事一议资金 (如果是用一事一议资金购买)

贷:公积公益金

购入需安装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现金(银行存款)

完工后: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借:一事一议资金(如果是用一事一议资金购买)

贷:公积公益金

购入没有形成固定资产项目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现金(银行存款)

完工后:借: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同时:借:一事一议资金(如果是用一事一议资金购买)

贷:公积公益金

8、借入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指一年以上的)

归还时:借: 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指一年以上的)

贷:现金(银行存款)

9、支付村干部工资、办公费、订报刊、差旅费、维修费等

借:管理费用——相应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10、利息支出(项目利息支出计入相应项目支出),物资盘亏、损夫、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损失、罚款支出:

借:其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或库存物资、累计拆旧等

11、支付文化、卫生、体育、合作医疗、路灯、道路维护、民兵、困难补助等福利性支出(不含设施支出):

借:应付福利费——(相应明细)

贷:现金(银行存款)

第3篇: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县 专业合作社

章 程

【201 年 月 日全体社员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石阡县 镇 村委会、 、 、 、 同发起并指导组建, 等人具体操作,于201 年 月 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其中:集体资产 万元,土地折价入股 亩 万元,货币出资 万元。

本社名称:
县 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办公地点:
县 镇 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股东、谋求全体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股东入股入社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员股东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

(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

第4篇: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XX村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XX村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XX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XX村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XX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XX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XX村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XX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XX村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XX村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XX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第5篇: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Xxxxx区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区上下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新途径,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但通过调研发现,受主客观因素共同制约,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总体来看,临近城区或靠近企业、交通便利、自然资源丰富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
而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对滞后。x年,全区年收入x万元以下的村x个,占总数的x,其中x个村是无集体经济收入的“空壳村”;
x万元以上的村有x个,其中有x个村集体收入达到x万元以上,调研的x个村中年收入最高的村达到x余万元,“贫富”差距较大。

(二)经济基础薄弱,持续增收有难度。一是监管越来越严。近几年来,全区各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逐步摸索出发展土地经营型、物业经济和盘活闲置资产等发展新路子,集体经济来源结构趋于多元化,涵盖了一、二、三产业,并进一步向第三产业拓展。但随着近年来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的调整与收紧,原先部分村“打擦边球”搞违建提高集体收入行为难以为继,一些靠自然资源有限开发的村,收入来源渠道正在逐步萎缩,增收后劲严重不足。二是发展形式单一。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家底”不厚,除村活动场所、学校等公益性资产外,能用于经营获得收入的就是少量保留下来的集体土地,集体存款基本没有,导致发展集体经济困难重重。特别是在地理位置偏僻,既无资源可供开发,又无人才资金等优势的村,发展集体经济更是难上加难。三是缺乏启动资金。有的村(社区)主要经济来源急需改造升值,但是苦于没有先期投入资金,只能望洋兴叹。如沙沟镇东杨庄村沿街商铺,由于年久失修,安全隐患较大,村“两委”拟原址重建,但需要前期投入资金x万元,仅靠村级自筹资金难以解决,项目至今未能实施。

(三)债务压力不小,村集体超负荷运行。由于历史欠债,加之近几年各类支出不断增加,村集体往往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一是历史债务难消除。有的村由于兴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历史原因,负债情况严重,至今没有消除,使得村集体迟迟不能轻装上阵。如邹坞镇中陈郝村由于前几年以兴建陶瓷文化历史博物馆为名,向上争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但至今补助资金未到位,造成村集体负债x余万元。二是村级日常支出负担加重。村集体经济除承担村组织的管理运转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本村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和公益福利事业的供给,各项开支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三是长效管理支出大大增加。城乡环卫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后,村庄环境面貌大大改善,而需要开支的公益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路灯电费等费用也大幅度上涨,仅靠村自身将难以维持长效管理的费用支出,甚至造成部分村集体的新一轮负债。此外,近些年,村级自治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主要表现为“三多”,即评比考核多、检查会议多、阶段性突击性任务多,致使村干部压力大,集体经济也无力承受。常庄镇一村干部感叹:“一年十二个月,至少十个月在迎检”。

(四)头雁作用不强,发展意识浅薄。从座谈交流的情况来看,部分村干部观念落后,思想保守,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认识不足,信心不够。一是缺乏致富带富能力。座谈中发现,很多村干部缺乏经营管理能力,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上办法不多,仍停留在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思路上,不懂、不会、不敢创新发展方式,走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道路。二是“等靠要”思想严重。部分村(社区)干部年龄偏大、思想陈旧,还抱有靠山吃山、靠矿吃矿的观念,习惯于向周边煤矿等企业张口要资金,在我区煤矿企业关停后,还没有彻底转变依赖思想,存在等政策、要条件等问题。三是“老好人”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村干部认为同村人都是老临世居,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对村民私自占有集体闲置资源等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致使部分村集体资产流失,成为当前农村维稳工作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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