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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校园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

时间:2022-07-21 10:1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校园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供大家参考。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校园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

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迎接建国70周年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省市部署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遏制一般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组织实施

(一)整治重点

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

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热力管道、户外广告、房屋拆迁、维修工程及公共事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分工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具体组织实施。(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附后)。

(三)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至10月底结束。

1.方案制定阶段。6月下旬,县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3.专项检查阶段。7至8月份,各工作专班负责区域内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回头看”阶段。9至10月份,各乡镇街区、有关部门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市、县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县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安全生产工作专

班要全面、深入、系统地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要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保证此次排查整治精准有效。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涉及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老旧桥梁等高危领域,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发现政府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刻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提报,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对到期不能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通过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惩戒等方式,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严格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安

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要充分发动民群众和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举报奖励,保护举报人权益。

(三)深化专项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要覆盖所有高危企业,同时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要始终保持执法检查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综合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监管执法部门要成立指导小组,加强对全县执法检查的指导协调,确保执法检查内容、程序、标准、效果相一致。要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与“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

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要加强公园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对游乐设施、公园水面及用电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对盖板、箅子等公用设施的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维修更换。对燃气企业所有管线、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液化石油气储存、输配、灌装和销售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LNG、CNG、加气站和供热管线及特种热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供水行业用氯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杜绝安全隐患。

(六)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

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强化“打非治违”。重点整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照,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重点检查燃气供应企业经营许可情况,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组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建国7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面临形势,克服松懈和麻痹情绪,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抓好建国7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面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建国7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要深入研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组成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抓好整改,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要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将严格责任追究。

(四)加强调度研判。要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要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并加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月12日、26日前向县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县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总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将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附件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县区(开发区)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爆燃事故的;因

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

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

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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