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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6 19:15: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精选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相关支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精选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县20日内,提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20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衔接资金下达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按照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相关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省级、市级资金可分别对跨省、跨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县级资金也可安排用于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县级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审批由县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各级统筹衔接的资金总额用于上述方面比重由县级结合当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九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抛荒整治、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后,原则上2个月内要落实分配方案,并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资金使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中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我县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定期开展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笫十八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负责解释。《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8〕48号)、《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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