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完整)

时间:2022-08-15 08:2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完整)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5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篇1

知识产权与我国经济发展

学号:13110332 专业:物流管理 姓名:文浩林

1.知识产权概述

1.1.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1.2.知识产权的分类

1.2.1.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1.2.2.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发展之利

首先,通过对知识产权立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智力成果不受侵害,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不法商家借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牟取利益。在2008年6月5日,为了实现小康社会这一目标,我国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可见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之深。同时也表明了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经济建设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立法对于国家经济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推动、辅助产业进行转型活动,提高产业的科技技术,进而提高产业的生产水平。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得好,产业的转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产业的转型也是要依靠技术的。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使产业获得更好的生产技术,达到转型目的。

其次,知识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大大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发展。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人们就更有动力地钻研、创新。就在在2001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康平,中国物资出版社,第21页)藉由知识产权的立法,人们的智力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不用再担心自己的成果被盗窃或盗用。有了法律的保障,人们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就会有了更加多的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还对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综合国力不仅是经济水平的发展程度,更重要的是国家整体水平的发展程度。但是,根本的是经济要发展起来,因为没有经济作为后盾,其他的什么任务、战略都是空话。所以,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对知识产权立法不仅仅对国家有好处,对我国的企业也是有好处的。知识产权立法能够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本企业的技术创新。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该国的商品市场结构密切相关。([日]《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富田彻男,廖正衡译,商务印书馆,第75页)我国的商品市场主要是由国外商品占多数,而且大部分核心技术都是国外掌控的。但是,我觉得不仅仅是制度,知识产权本身也与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知识产权都受法律保护,所以一个企业如果想掌握了一项新的相关技术,肯定要与相关国外企业进行交流。那么在交流的过程中,无疑会激发我们本国科研人员的思维,开发新的技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外与国内企业是相互得益的。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立法对于我国经济的确具有了推动作用,无论从国家发面还是从企业自身方面来说,作用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对知识产权立法是一个正确的做法。

3.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之弊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知识产权的立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弊处也是存在的。

因为一件产品要使用别人的技术,就要买其专利。本来这是很平常的事,但是有些企业为了与同行的其他企业竞争,通过法律途径,将其告上法庭。这样做的后果,只有赔款了。而且,也对企业本身的形象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苹果与三星的专利权大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随着专利权从特权向私权的变化历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无法逃脱这一命运。正与爱立信陷入专利官司的中兴企业,又被华为告上了法庭。(摘自《北京晨报》)围绕着专利权的战争,只剩下相互攻击了。尤其是在电子领域,这样的新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都是普遍存在。就是因为这样的恶性循环,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因为知识产权的私化,使得许多企业宁愿闭门造车。没有了交流,创新也就无法实现。创新无法实现的话,企业的经济发展就会停止不前。这样也造成了所谓的山寨产品的出现。使得许多产品因为山寨产品的关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样也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国家的经济受到阻碍,我觉得这也是原因之一。因为在中国山寨产品盛行,所以使得一些好的品牌也受到了质疑。

由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不够,造成了我国现在山寨盛行。但是这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我国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行政保护的内容上有所区别,而且系统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刘文华,中国城市出版社,第208页,第209页)由于在处理问题方面还存在欠缺,所以有时对案件的审判会造成影响,不能用最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所以要解决知识产权的种种问题,国家应该做的不是加强执法力度,而是要完善法律,完善系统研究,然后才能加强执行强度。

4.总结

对于知识产权的利与弊,其实是见仁见智的。但是,这把双刃剑是的确存在的。在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的立法关系上,中国要通过立法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国家只能通过出台更加详尽的法律来维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康平,中国物资出版社

[2][日]《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富田彻男,廖正衡译,商务印书馆

[3]摘自《北京晨报》

[4]《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刘文华,中国城市出版社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篇2

通信标准、知识产权与我国通信产业的发展

摘要:市场开放与竞争是当前通信业发展的主要特征,通信标准竞争引发了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如何制定标准战略以及企业如何参与标准竞争等问题。通信产业是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其标准体系中融入了大量的专利技术,嵌入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代表私人利益,而标准代表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标准化使私人利益渗透到公共利益中,使标准成为产业利益分配工具。在通信标准的推广和实施过程中,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标准来遏制竞争对手,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从通信产业和通信标准的竞争和发展来看,通信标准已成为通信产业竞争的制高点,成为控制和影响通信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字:通信标准;
知识产权;
竞争;
通信产业

Abstract: Market opening and competition are the main features of the currently development of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nd the competition of communication standard leads to problems of standard strategies competition and how to participate in the standard compe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enterprises. Communication industry is a high-tech industry, whose standard system is inserted a large number of patented technolog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ivate righ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 represents private interest while the standard represents public interest, so the standard inser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ads the public interests mix with the private interest and becomes the tool that distributes the industry benefits. In the promo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communication standard, the own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standard can contain the competitors and gain market advantage by standard.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competition of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n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has become the key of communication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an important factor which can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cation industry.

Keywords: communication standa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etitio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一、引言

1、标准的定义和特征

按照ISO的定义,“标准是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含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指标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通信标准是指在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它电磁系统的通信系统中,对设备制造商、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最终用户之间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制定一种规范或协议,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取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标准具有如下特征:

(1)重复性,标准是对可重复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事物进行规范。

(2)统一性,标准是各方通过协商达到统一的性能要求,所以标准是协调的产物。

(3)公开性,标准是通过公认部门发布,广而告之的,提供广泛使用的。

(4)社会性,获取社会效益和维护社会、生产秩序等。

2、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1],是由社会对个人或组织的创造性工作所授予的一种专门利用的权利,它赋予创造者在一个有限期间内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创造性工作的权力。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人类全部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
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和牌号;
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即传统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无形性,相对有形资产而言,指精神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2)专用性,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行使,并可以从中收取报酬。

(3)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依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内有效,在该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

(4)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时间性,受到时间的限制。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就自动消失,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

二、通信标准与知识产权

1、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

标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代表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主要代表私人利益。从标准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和特征来看,标准和知识产权似乎并无联系,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但是,当一项新技术的拥有者拥有了该技术的知识产权,并且该新技术被标准引用时,标准就与知识产权产生了联系,并且知识产权成为标准的核心。

在标准中引入知识产权即实现了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即知识产权标准化。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前提条件是从技术上证明引用该技术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可以替代的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技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行业的标准体系也必须根据本行业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制定出适合行业正常发展的新标准,行业内的新技术就成了新标准的引用备选对象,新技术能否被新标准引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技术是否合理。

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声明愿意在公平的、合理的、非歧视的、不可撤销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标准才能引用该技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处置其拥有的技术,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这些技术无偿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所以,标准制定者不能因为这些技术是标准体系的核心技术,强迫知识产权所有人无偿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就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知识产权所有人自愿在合理、公平的原则下向标准体系无偿或有偿进行技术许可时,标准才能引用其技术。

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是标准引入知识产权的基础。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是标准形成的基础,没有技术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做基础,标准的制定将不可能实现。

2、知识产权标准化的问题

标准是一种公共资源,主要体现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则主要代表私人利益。因此,在

标准中嵌入知识产权,将引起标准在制定和推广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实质上是某项专利技术的专有权和独占权与在相关领域对该技术进行统一应用和规范管理之间的冲突,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私人利益与整个行业的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2]。要制定标准就必须解决这个冲突,虽然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对其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许可,使其成为正式标准所需的必要专利技术。但是在实践中,“舞弊”仍然很难防止,即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已经所要求的知识产权和承诺声明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知识产权标准化就其本质来看,就是知识产权借用标准的名义而将知识产权予以推广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融入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了一种利益分配机制的作用,必然存在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渗透和利用。

标准是一种公共资源,体现了公共利益,是人人得以无偿使用的,仅仅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是为了行业的合理发展,是为了协调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是其制定的初衷。但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使标准体系汇聚了一些作为标准基础、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使私权越来越渗入到标准中,原本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被私人利益巧妙的利用,越来越表现为独占性,使标准制定的初衷被扭曲。今天,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带来的私人利益也越来越多,公共利益背后隐藏着私人利益,标准由于知识产权的存在而愈来愈被少数人控制了。


  从国际竞争的现状来看,标准正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市场、阻碍有效竞争的手段,这种状况正发展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垄断状态,即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创新,制定标准,而后发国家及企业则必须遵守发达国家和跨国巨头制定的既定标准。发展中国家只有遵守既定标准才是“合乎公共利益和全球化进程的”,并且还要通过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对标准予以严格的保护。后发国家及其企业如要在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这种垄断,防止标准和标准中的技术成为标准制定者和参与者推行产业控制和实现市场垄断的工具的倾向,并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3、通信标准与通信产业的发展

1、以通信标准促进我国通信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通信产业是一个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影响很大。通信标准是通信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通信产业的未来是至关重要的要素之一,它反映了企业的核心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为产品标准所制定的竞争策略在如今乃至今后都是企业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通信产业和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标准,就只能按照其竞争对手制定的标准生产,就会受制于人。

通信产业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其行业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标准中包含着诸多专利技术、嵌入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合。其实,标准只是用来衡量某个产品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其本身并不能让其制定者和参与者取得垄断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3]。但是,嵌入在标准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使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具有产品开发、生产和推广的先天优势,使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标准来占据市场,建立市场垄断地位和市场竞争优势,控制产业利益分配,带来巨大的收益,。

对于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其提出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也是以自己的知识和组织资源解决技术问题的经验积累过程,使自身对标准技术体系能深人理解和掌握,缩短了技术消化和产品开发过程,把新技术体系的发展尽早纳人自己的技术轨道,从而可能在后来的产品竞争中获得时间竞争优势[4]。由于通信产业具有“跑马圈地”的特点,后来者很难挤占先进入者的市场份额,因此,后来者如要生产和提供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并被消费者接受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发展,这离不开标准制定者和参与者的专利技术,必须接受和使用标准制定者与参与者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必须向标准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费用,受制于人。因此,对于通信行业来讲,如果企业能够把自有专利技术纳入通信标准,就意味着这种代表私人利益的专利技术渗透到了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中,为企业实现从技术领域提前抢占利润空间提供了保障[5]。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无论企业自身能够抢占多大市场份额,都可以通过选择在适当时机收取专利费用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报,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排挤直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规模的作用。

客观上,通信标准已成为一种控制通信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的工具,成为了通信产业利益分配的工具,使得产业利益分配朝先行者倾斜、使用知识产权的成本越来越高昂,后发着的成长空间也越来越狭小。在标准时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对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企业发起的技术标准成为在产业中起到支配地位的主流技术标准,则该企业的产品就有望成为相关市场的最大份额占有者,此时技术标准的竞争己经成为相对于产品竞争更高等级的竞争形式。因此,通信标准已经成为通信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关系到通信产业现在以及将来的发展。

我国的通信产业要在国际通信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争取发展的主动权,就必须与国际通信巨头展开竞争,归根到底就是通信标准的竞争。通信标准的竞争,是对未来通信产品、通信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是通信企业实行技术领先战略、确保企业竞争优势的必然结果。在标准竞争时代,技术的价值越来越体现为与互补技术之间的兼容致使整体系统效率的提高,技术的效率只能体现为最终系统或产品上。通信企业通过标准竞争赢得了标准、成为新标准的拥有者,保证了企业能够收回大量技术创新投资。同时,掌握了通信标准,也就意味着掌握了行业的未来,既包括未来的技术走向,又包括未来的经济利益,甚至整个通信产业的发展方向。

2、以通信标准促进我国通信产业发展的可行性

在通信产业领域,通信技术属于积累性演进技术,新技术的发展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改进或与其它现有技术结合,从而获得更完善的功能或更好的性能。这种积累性技术演进使得通信领域的基础性专利或思想性专利具有较宽的权利保护范围,在技术演进过程中具有极强的主导性和控制力。相对于国外通信产业,我国的通信产业起步较晚,实力较差,在大多数国际标准基础技术或关键技术领域投入研发较晚,实际拥有的底层技术专利或基本专利数量有限,与国际上同类产业之间差距很大。

通信产业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随着产业的发展,部门分工越来越精细,任何一个企业或科研单位都不可能单独提供出技术标准体系所需要的所有核心技术,通信标准也越来越复杂,在不断的滚动、更新和发展,参加标准制定的利益群体也越来越多,少数几家公司的力量已经不可能垄断所有的技术领域,不可能包揽所有的专利技术,也不可能垄断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实施。这为通信产业领域的后发企业参与新标准的制定、将自有技术嵌入新标准提供了契机。

近几年,我国通信产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日益提高,为我国通信标准的突破提供了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通信企业对产业标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入,标准的研究制定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通信标准的突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通信产业领域标准化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通信标准的突破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随着通信产业的发展升级,通信技术和企业转型为我国通信标准的突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国内巨大的市场和潜在的需求也为我国通信标准的突破提供了充足的市场空间[7]。因此,近几年来,我国通信产业与国际通信巨头的差距逐渐缩小,在部分技术领域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并将一些关键技术推入到国际标准中。

例如,在2G时代,蜂窝移动通信领域有两大标准:一个是欧洲通信巨头主推的GSM标准,另一个是美国高通主推的CDMA标准。当时我国通信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技术研发力量十分薄弱,基本上没有企业有能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更不要说将自有专利技术纳入到标准中去。因此,在2G时代,我国通信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向国外通信巨头支付了近百亿美元的专利费用,中国企业几乎没有话语权,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但在3G时代,中国通信企业的研发实力与2G时代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在我国通信企业的积极投入和努力下,类似于华为、中兴这样已经跻身国际市场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参与了由美国高通公司主导的CDMA2000标准及欧洲通信巨头主导的WCDMA标准制定过程,将一些专利技术纳入到了CDMA2000及WCDMA标准中,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推入国际3G通信标准,成为与欧洲的WCDMA、美国高通的CDMA2000并列的国际三大3G通信标准之一。我国通信企业参与国际通信标准的制定,使通信标准中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通信产业在国际通信标准中的被动局面,使我国的通信产业获得了赶超国际通信巨头的先机,致使国际通信巨头主动与中国通信企业合作,并降低3G技术的技术和专利费用,使我国通信产业掌握了一定的发展主动权。

3、以通信标准促进我国通信产业发展的策略

(1)需转变通信产业竞争和发展的观念

在通信产业领域,通信技术竞争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驱动了技术的变革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一度是通信产业竞争的焦点。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扩散的周期越来越短,产品系统越来越复杂,技术竞争成本投入大、风险大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暴露出来了,技术竞争的胜利已经不可能作为占据市场的重要保证。要想在激烈的产业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甚至保持领先地位,就必须转变产业竞争的观念,引入比技术竞争更高级别的竞争——标准竞争,这是当代通信产业竞争和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通信产业对于当今产业竞争的现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仍然过多的依赖技术竞争甚至产品竞争,不善于运用产业竞争的游戏规则。对于知识产权,认为其是一个防守工具,而不是一个可以进攻的利器,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大棒。对于通信标准,往往扮演着一个遵守者的角色,而不是一个制定者和参与者的角色,不善于运用标准大棒,只能被动的应对国外通信巨头的知识产权大棒和标准大棒。

对于我国的通信产业,必须要树立标准竞争制胜的观念,要学会运用游戏规则,转变标准制定的思路,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外产业联盟的标准制定,将自由专利技术申请为行业标准,在标准的许可中赢得自主权,减少对竞争对手的技术依赖,学会舞动知识产权和标准大棒,争取产业发展的主动权。

(2)实施自己的通信标准战略

我国通信产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通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还要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和通信标准战略。当今通信产业的升级,使旧的标准体系逐渐瓦解,新的标准体系需要制定,这为我国通信产业参与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战略提供了机遇。对于我国通信产业,实施标准战略最大的优势是国内具有巨大的市场。一项标准如要在标准竞争中胜出,成为垄断市场的主流标准,仅仅依靠先进的技术是不够的,只有先进的技术加上足够的市场容量才能支撑标准,才可能实现标准垄断。

实施标准战略,技术创新是基础。我国通信产业必须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创新,提升自身的研发实力,提升技术实力,制定自身的技术标准,实现技术和标准领先。同时,还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将取得的研究成果申请为专利,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并最终实现将知识产权引入标准。

实施标准战略也离不开企业结成技术联盟。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可以提升整体的研发实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随着通信产业的发展,技术复杂程度日益复杂,企业技术联盟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形式,成为标准制定的主要形式,成为标准制定和推广的必要条件和主要推动力[8]。对于我国的通信产业,技术创新和对规则的运用都不如国际通信巨头,要想制定自己的标准、在标准竞争中取胜,就必须结成企业技术联盟,形成知识产权合力,提高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争取发展主动权。

四、总结

“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三流的企业卖服务,四流的企业卖产品”,这一观点深刻反应了标准在现代产业竞争中的重要地位。现代通信产业的发展,使通信标准中融入了大量的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使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获得了产业竞争的优势,使后来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能遏制后来者的发展,也能促进后来者的发展。这是由于现代通信产业技术周期变短,标准更新速度快,在制定新标准的过程中,后来者可以将自身技术融入标准体系中,一方面可以对竞争对手进行遏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竞争对手对自己的遏制,争取发展主动权。我国的通信产业作为世界通信产业领域的后发者,如要在产业竞争和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明确通信标准对通信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必须要依靠通信标准竞争来争取发展的主动权,转变产业发展和竞争的观念,实施自己的标准战略,提升自身技术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自身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嵌入行业标准,成为标准制定的参与者,掌握更多的标准制定话语权,提高产业发展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

[2] 朱建秋,基于移动通信标准的标准成功要因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3] 马忠云,标准与知识产权之关系——兼谈在企业战略中的应用,企业实证,2007年第1

期,第17卷。

[4] 曾云,从通信企业角度谈标准与专利,世界电信,2006.No.3。

[5] 史心东,我国通信业标准、专利现状及未来发展展望,移动通信,2010年2月(3-4期)。

[6] 唐如安,标准是移动通信产业竞争的制高点,数据通信,2007.3。

[7]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通信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篇3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罗斌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

        摘 要:我国加入WTO已经将近十年,作为WTO重要的一项协定TRIPs,在这十年间受到多方挑战和质疑,有来自传统知识的,也有来自最新的互联网。本文在阐述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体系在当前所面临的多方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多次修订作了相应的解说,对于即将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作了前瞻性分析。

        关键词:TRIPs;
传统知识;
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93-04

        

        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沿革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者君主通过特别的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特权。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在性质上从“特权”转变为“法权”,但囿于当时并没有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律,一个国家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授予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无法在其他国家生效。另外专利技术、商业标志及各类作品等均属于无形财产,权利人很难控制它们的实际流转,因此它们很容易就流传到国外,并且无法得到产权的保护。

        随着国际经济的融合,国际交流日渐频繁,1852年3月28日法国率先作出以其本国法律单方面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它颁布法令将版权保护扩大至一切作品而不问作品的出版地与作者国籍。但由于种种原因,1964年法国的版权法又取消了这一单方面的规定,其它当年效仿法国的国家也先后取消了这种规定。从19世纪80年代起,各国开始尝试通过签订协定或者公约的方式谋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这些国际公约的陆续签订, 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产生和形成。其中,距今一百多年并且今天仍具有效力的两个国际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为当前全球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篇4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体制机制发展探析
作者:臧红岩
来源:《科技资讯》2018年第03期

        摘 要: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释放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关键词:知识产权 体制机制 知识产权创造体系 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1(c)-0245-0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制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14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部门规章9部。科技部、工业化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文化部、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等部委积极制定本系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系统政策。

        1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战略目标

        2008年,我国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件,在战略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日益巩固,继2015年起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100万件之后,2016年又实现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100万件的重大突破,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突破100万件的国家,及继美国、日本之后第三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的国家。

        2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积极推进专利法、著作权、职务发明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制定工作。完成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完成著作权第二次修订工作,正在推进第三次修订工作。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滥用知识产权案件审查标准,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后的种子法增加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几项关键制度进行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先后列入2015年、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目前正在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研究起草送审稿。《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送审稿)》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尺度适用指南(送审稿)》已经完成。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篇5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冲突,加速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中美贸易的频繁,知识产权又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组织,更加促使中国加紧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中美贸易冲突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完善方法
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始末
中美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同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依据该协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产品相适应的保护。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在80年代已经开始,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但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试图以中国不对美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为由,对中国适用“特殊301条款”。为此,1989年,中美双方进行协商,于1989年5月达成《谅解备忘录》。在该备忘录中,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将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版权法,其中将修改专利法,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中计算机程序将作为特殊种类作品予以保护,中国并将参加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等。
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中国正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然而1991年5月,美国无视中方多年所做出的努力,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名单”中升至“重点国家名单”中,认为中国已经举行的多次双边谈判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进展;
中国缺乏对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地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落后,缺乏对不正当竞争的制裁等。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将引用其“特殊301条款”对中国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
中国政府认真执行了备忘录的内容,于1992年下半年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6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再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美方认为,中国根据1992年“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了改进,但在实施这些产权的立法方面很不力,并且实质上也没有保护著作权作品的立法,盗版严重。
至此,双方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涉及到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仅引起了中美工商界人士的担忧,也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中美之间的贸易战蓄势待发,这对双方都是没有好处的,本着双赢的宗旨和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上的一致认识,进过20个月的努力,终于圆满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歧,避免了贸易冲突,为进一步促进中美知识产权的合作及经贸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尽管在中美双方知识产权谈判中,发达国家美国对待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态度中存在一定的贸易压迫和霸权主义,但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丰富经验和知识产权对国际经济贸易影响的敏感性和前瞻性对加速中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美国是当今世界技术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大



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有着宝贵的经验,这对于中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两国的交锋,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起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问题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
2.2执行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2.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
3.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由于各国的差异,因而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具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灵活对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
3.2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不同产业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不同产业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对于医药、化工、机电设备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其来中国



投资,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对于那些保护会增强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抬高其价格水平,对中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3.3政府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更打的作用。从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来看,中国除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应诉外,政府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双边途径还是多边途径,都不可能使美国完全修改其相关法律,所以企业熟悉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以改变目前被动局面是不可能回避的问题,但中国企业面对美国政府机构,这显然是出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因此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双边协商是十分必要的。
3.4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的运行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作用。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等能够做到公正的市场化;
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文献】:1、《从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看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赵放冯晓玲2、《中美专利法的比较研究》雷俊生3、《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探讨》储敏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姚建春雷兴长


推荐访问:发展历程 展望 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