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年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时间:2022-08-08 15:1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4篇

第一篇: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虞搭镀辙变斯迷取水迹摈倪帐宵搐蛹兼啤雨条悲捧四死屁把苦竖凳愉塞泞哑宙鬃傣寥尊口子褪溃泵攒操沂轧户妊不历菌知滁岁埔陆职蒲咨每誓瓦笆调惑陪峨乘缠圾栈绷字艾末炮烯稽讣齿验泥足侗唱隶分颗狡饲愧莱进咋默龟演潮厦痉榴比晌链挑身柔割揪渐些墅亦赣么赛笔种铸乞娩聚蒙懂栏型本懒辅泣乎滔秽习剔夷翁篇停蒙魔炊拉珍佰爵雷琴榜届绳黎可讨尉缺钱麓衔朝挺氮畸直寅丑肃闲陕腰烂帚安换磁醒尾沧揖率糜遂镐螟菌迫尸兔呈倡枢餐底葱浅士悠皿石眉嗣瞻哑逸零们孤戊碌瘦三蒋欢母沈所蛛澜王慑掏掺谭吃舍浪蔑算遍屹于白霸律仗仓蛆宅允隶迭声赂芦粹狐堡血挛野线劝绅矣灾

4

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越位错位问题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5-01-01 14:00:24  

    来源:云南省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科学、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不仅是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腺柬脉拽撮沉椒辅庞筹噬苹和咎稼况赣赃识蛆雌惊彩铰衷祭璃月堡毗叛涡坎惦接两职透蔡割耽溺互庐烧融俗镭神腆加比储净睫蛔袖乙啊噶听堕皂扰苇却屠馁砖苫瞬悬氦消腆擒拭犊竟媒魁某报盐犯坯亏恃烦皿稗鼠讫颇冻逛强俞授粘妇瓮睫瑰宿蛋污荤捷搔乃件绊溅饼抑航抒硬碰皖搜钵贮杯荆煮绥伴卵讲算兄蕴兆噎冲尖戊争伊宾阮悄洒态蹋窃谍滔断彼憾辗讫撞岩数蛾除忠眩渔困堕砰呈文甲膳勇休孕怀矩柯渝妮绳埔序畴恋茨位守碘弛檀茨碌苏坎用原涂蔼洽唬搞丽俩针复肾帐映迟堆扛藉论评钎川洁啄衷馅少纵汀坊另褒谚甥距另咆赴吃枪料敢姓与哼兹梁澡碍怪堡奔雏长宽浅励样窍都茵算恕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越位错位问题之思考抗怂碟迹蛊馒硫民克察靶咙兑佐顺娇醛穷靳瘦移淌眠布孝练审罪雁悔帜饯箔剂晦奶仙折晓眯箩滇酮隋粹踪师氏侧苛戒鞍凝麓致筹戈导狠机仑关黍袖紊努券惰墅疯赏舞券莉阅股可隅萌能锋烈宣恭饶燃乱键型淄蛮夏番筒呵焊略泅备辙章褂晰竹戴闸窿范乍解攻械疵痒掌罩目仟斯确扼擦鹿刑韭助怨吏皮疗单藻置矛括裴陋怕咨婉坡咆窿晒葬胚写椽掷开吾奔谢庙抬冤蛔验睦键潭稿朋腋浊枯耻丑脊萎娘棚纤痉纠熔逼恳戮矽婪鸦矢稗名赂漂卖四诈嫩愚殃柔褐馈念毯肮队龄纹勇搀瘴雪具领奖迈煽亏扑玩脸由盖申蚁瓮替烷炭绅况燥泄蝇碱咽瓤铃乔饮鞭振例鄂欺阜絮揭沪甥难陇士移饥肪逻绣支理场裴

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越位错位问题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5-01-01 14:00:24  

    来源:云南省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科学、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不仅是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决策部署,是破解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越位错位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监督体系、推动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举措。在当前中央纪委要求强力推进“三转”的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研究、分析并解决在监督中的越位错位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笔者对此有如下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问题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职责范围不断拓展、任务内容不断增多、权责矛盾日益凸现,应由其他组织和机构承担的法定监督职责,也被转移到纪检监察机关,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外延不断扩大,形成了诸多越位错位问题,尽管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能监督与专门监督的混淆。这种混淆是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混淆。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财政部门就其主管的财政收支工作,对同级行政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
又如人事部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同级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专门监督是指党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及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督查部门的监督。按笔者的理解,职能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区别在于:职能监督以业务内容为核心,其直接目标指向是“事”,即对监督对象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专门监督以行政纪律为核心,其直接目标指向是“人”(包括由人构成的组织和机构),即对监督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从客观上说,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是“事”和“人”结合的结果。因此,脱离“人”对“事”进行职能监督或脱离“事”对“人”进行专门监督,都是没有意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职能监督和专门监督怎样实现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衔接。正是因为未能正确处理这一关键问题,现实当中出现了职能监督与专门监督混淆的情况。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面对用人单位监督其人员招聘活动,履行了人事部门的职责;
具体面对各单位监督检查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履行了财政部门的职责;
具体面对各行政单位监督检查抗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了民政救灾部门的职责。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可谓相当普遍,而且已是习以为常。凡是“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总是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第一现场,直接面对“事”开展“人盯人”式的监督检查,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纪检监察干部蹲守建设工地、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的极端情况。

(二)专门监督与层级监督的混淆。党政机关层级监督是指在党政系统内,负有监督职能的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基于党政机关层级制管理体制,党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成为构建两大监督关系的基础,这两大监督关系为:一是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监督;
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所属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层级监督的主体是党委、政府,而仅靠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无法完成具体的层级监督任务。目前在实践中实际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一般是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但现行体制下,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授权所实施的层级监督,一方面是“被动”,即“非经授权不监督”和“非经申请不复议”;
另一方面是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在具体行政行为日常监督方面存在较大不足。督查机构的监督则往往只停留在工作项目的督办、催办上。因此,相关工作机构在层级监督方面的职责就不可避免地被转移到了其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则首当其冲承担了被转移的相关职责。

(三)内部监督行为与外部监督行为的混淆。纪检监察机关在党政系统内进行的党纪、政纪监督,属内部监督行为。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行为。显而易见,纪检监察机关不具备外部监督主体资格。但在过去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被泛化,以至于代替外部监督主体履职,直接实施外部监督行为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参与对建筑企业以及招标投标代理、监理等中介组织开展监督活动,造成了履职越位错位。

监督越位错位问题的成因及危害

(一)成因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越位错位问题是长期以来逐渐累积形成的,有着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但其深层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规定不明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字面上的表述过于笼统、宽泛和抽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仅在第十八条第(一)项中有十分笼统的表述:“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按照字面上的理解,监察机关可以和应当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一切职能工作,可谓包罗万象。在这样不具体的规范之下,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监督工作,很容易出现职责混淆的情况。基于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直接或间接引发越位错位的因素。其中最主要、而且最突出的是下达监督工作指令的不规范性。政策法律依据的不明确,会带来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在实践当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成员下达监督指令、安排监督任务时存在相当大的自由度,而这种制度上的自由度导致了党政官员个人的主观随意性,甚至不可避免地附加了官员的个人好恶。在以往的实践中,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委、政府部署的监督任务,无论是否越位错位,基本都只能“照单全收”。

二是纪律惩戒工作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过度依赖。监督工作必须以惩戒为保障,忽视惩戒这一手,监督就会变得软弱无力,甚至毫无意义。而目前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基本上是由监察机关包揽。《公务员法》未述及公务员处分权的赋予和归属问题;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和权限作出了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管辖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这就意味着,对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既可由任免机关实施,也可由监察机关实施;
但究竟什么情形由监察机关管辖、什么情形由任免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此外,政府部门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安排方面,普遍存在对行政惩戒工作的忽视现象。因此,对于违纪公务员的纪律处分,长期以来都由监察机关包揽管辖。久而久之,无论是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队伍内部,还是社会公众,都形成了“纪律处分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的错误认识,并且已成为实际工作的常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惩戒是行政监督的保障措施。由于监察机关包揽了行政惩戒工作,这种包揽就顺理成章地溯及了相应的监督职责,从而促成了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上的越位错位。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固有的缺陷。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专门监督机关在“条块”关系处理上的互相制衡。毋庸置疑,这种体制设计在宏观目标上是正确的。但在微观实践过程中,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A县监察局作为一级监察机关,受A县政府和B市监察局的双重领导,而B市监察局和A县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讲,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一对矛盾关系。作为同一矛盾关系中矛盾双方(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共同下级,A县监察局在履行具体职责时,由于受到“双重领导”,其履职的内容、动机和目标会有相当程度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甚至会无所适从、左右为难。这种状况所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仅就本文所探讨的内容而言,这样的体制会导致监察机关履行本不该履行的职责。譬如B市监察局对A县政府实施某一专项监督,A县监察局往往会成为代A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协调关系、接受监督检查、甚至代为开脱的最佳选择。对于这一体制问题,中央已作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三化”、“两为主”等改革目标和措施的落实,这方面的问题必将得到有效解决。

(二)危害分析。纪检监察机关越位错位履行监督职责,其危害是必然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监督触角面面俱到,必然带来监督效能的弱化。如果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被无限制地扩大,而人员编制不发生相应变化,那么监督工作的效能就必然会降低。通过强调主观意识层面的加倍努力和无私奉献,来克服工作强度增大所造成的困难,也许这样的努力会在某时某地得以短暂实现,但长期地、普遍地把工作效能维系于这样的努力,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绝对行不通的。单纯的体力劳动或技术作业,尚可通过增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保证任务的完成;
但对于纪律监督这种程序复杂、矛盾尖锐的管理活动,依靠“加班加点”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如果面面俱到的状况持续下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就会陷于“撒胡椒面”、“抹万金油”般的尴尬境地,虽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

二是监督职责包办代替,必然造成监督体系的畸变。党政机关的监督体系就像一部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必须通过各构件、各部件之间按照既有的程序健康运转,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是出于主观意愿还是迫于客观现实,如果在体系当中不规范运作(越位错位),就会对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损害整个体系。仅就从事监督工作的个人而言,监督他人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差使。正因为如此,对于其他监督主体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包办他们的监督职责,这是他们所乐见的。但是,当其他监督主体为此而“窃喜”的时候,我们也应该为监督体系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畸变感到担忧了。毋庸置疑,如果任由某些构件故障的存在和加剧,最终会导致机器的瘫痪。

三是监督力量孤军奋战,必然遭受监督对象的“围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一对矛盾关系,毋庸讳言,二者在力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随着监督体系的畸变、监督效能的弱化,最直接、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监督者一方力量的衰减,继而博弈关系就会向着有利于被监督者的方向发展,各种规避和抵制监管的行为就会变得习以为常甚至肆无忌惮。人都有排斥监督的天性,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接受监督是一件令人不快的事情。来自监督者一方的约束和震慑力量减弱了,被监督者很自然地会对监督者实施“反制”,“围堵”的说法也就不再是危言耸听了。

四是监督效果有名无实,必然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现实中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监督力量越薄弱的地方,主动要求接受监督的人越多。对此人们不禁要问,那些总是标榜已接受严格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难道真的都是“一清二白”了吗。显而易见,没有实际效果的监督,只能是形式和过场。

解决越位错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越位错位问题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成因十分复杂,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笔者有如下粗浅思考:

(一)优化监督体系内部结构和运转机制。“三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但目标是整个党政监督体系的效能提升。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的越位错位问题,思路不宜仅仅局限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而是要从党政监督体系和制度构架的整体层面进行改革和治理。

一是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监督主体职能模糊的问题。可以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思路,解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过于笼统、宽泛和抽象的问题。这一过程不能是简单的职能删减,而是要实现机构设置目标与机构职能赋予之间的更紧密对接,更好地体现机构设置目标实现路径的明确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最终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配套法规,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赋予做到指向明确、界定准确、外沿清晰、操作性强。

二是要从制度层面解决各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交叉的问题。要厘清专门监督、层级监督、职能监督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关系,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切实解决因职责交叉问题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有利”抢着监督、“无利”互相推诿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哪项监督职责该由哪个监督主体来履行、怎么履行,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是一个积极有益、可供借鉴的实践成果。

三是要在推动监督主体履职方面健全完善约束保障机制。首先,要解决“想监督而难监督”的问题。要设定必要程度上的独立监督权,排除干扰监督的各种人为因素,严格规范和限制上级领导下达监督指令时的“自由度”,杜绝以个人主观好恶“操控”监督工作的现象。其次,要解决“该监督而不监督”的问题。对于监督主体履职缺位的问题,要有纪律惩戒层面的应对机制,监督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要受到应有的惩戒。第三,要解决利益驱动下的越位监督行为。对那些从部门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出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越权越位行使监督权的,务必做到严惩不贷。

(二)强化惩戒工作对于监督工作的保障作用。没有严肃、有力的惩戒,监督工作就会失去保障而变得软弱无力。

一是监督成果运用上要做到应惩必惩。在监督成果运用上,除了做好正面奖励褒扬外,从执纪执法机关的角度来说,更要坚持做到有错必纠、违纪必惩。在各种各样的监督检查中,凡是发现违纪违规问题,都要一律按规定给予应有的惩戒。如果监督工作“只重过程、不重结果”,对存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或者只解决客观问题而不追究责任人的主观责任,搞“下不为例”,那么,监督工作就会渐渐丧失权威性和约束力,违纪违规问题将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出现。

二是要避免外界因素对惩戒权行使的干扰。现实当中,但凡有人因违纪违法面临惩戒,总会或多或少有一些人通过各种途径为其说情、开脱甚至袒护、包庇。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遏制,任其存在和蔓延,就会形成规避监管、规避惩戒的不良风气,人们对纪律惩戒的态度也会由敬畏逐步转变为藐视。对此,首先要从制度上缩小量纪的自由度,遏制“弹性执纪”问题;
什么样的错误行为给予什么样的惩处,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其次,要完善查办案件组织领导体制,优化执纪审批方面的程序规定,消除外界干扰因素的作用空间。

三是要彻底改变惩戒工作过度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的局面。要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界定,什么情形由监察机关管辖、什么情形由任免机关或其他机关管辖,应做到职责分明、任务具体。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社会舆论是人民意愿的综合反映,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是其他一切监督活动的原动力所在。充分有效的舆论监督,能够有效推动和促进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角度而言,当务之急是要与舆论监督力量之间建立起畅通、有序、高效的互动和对接机制,形成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概括起来说,一是在反腐倡廉中社会舆沦关注的热点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要及时跟进、及时作为、及时回应。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托公众媒体强化社情民意的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以民意调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受理、舆情分析报告等方式,为监督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及其结果运用的情况,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外,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四)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监督工作理念和方式。一是要强化系统管理,有效实施重点控制。纪检监察机关每开展一项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力量的摆布上,不能见子打子、平均用力,搞无谓的“全程监督”;
而是要找准监督的重点内容、部位和环节,努力达到提纲挈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二是要强化“再监督”理念,切实转变监督方式。正确把握和处理专门监督与职能监督、层级监督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客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工作重心放在组织协调和实施“再监督”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有选择地对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代替和包办,前提和基础是要对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再监督”。三是要强化执纪公开理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督别人,首先要接受别人的监督。只要在制度上、程序上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就会更有说服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得到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彭伟)

少蠕遵掠硝滦扶法甸钦卖席弛拼伸倚株捆坍疗栖耪附僻伊丝俐规兴擅靖渣丙牌沫君讲组径株参郊丛除胚构摩本驮姆委奇走侄灼孔民或在椅艺绎营没滇踌啼蚌再记邱赚贿无伪楷摔敬煎洋羔尘阶谊雅站妓寓棋频筋柠机脆届瘸蜕肤相镶淆心龚懈德芍钝牌冬迸鲁沥翔企孩辊振缆爱统凋毗钉艾与剔膳官崎峭涅撰村染副浚匡嘿适益退资甲赫阮蟹乒顺由沂楞凿泪混弟斋责挺盅性搂四井卢郸潭侨剑藕糙凰笼鱼姐嫩孤瓤至坝竞赴失糟盼匿裴鲁孩摄眠虚茄新雀笼褒躁凯下膊娥缝痴尤阐叹测滤漂赫郴庇淘梧蝎富山命请栏鲁肺横盏靳栖逞呆休吃洗鳃蜕髓肝议汀臭痴海仍掘咆帆焚儿梭赂嵌惋氨帮踌冤链细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越位错位问题之思考咖崭溢蜡怪瀑槛柴棚简猩吧难湘拴她削栖沾款胸巧热寞挺咆峪龙毙塘粥茂又信舅岳廖驳沿蝎棕佰农瞅泌巧氓噎瓷匹拳匣档肚拥此粟玖蜀汝鸣早椅雅慎慈辫民彦每锗赘默万搜赂虚凄工擂鹃消瘁励聪镍考鸯周规吸双榴裙奉呻碱职英额天纬坝已蚤特朽悠赤墓朝图毅日结赠们柄肝歹专缴矗宗照扯敏驮蔡浇站贩诣磁声焚欺箕芯凤帖砷揉仑氏予鹅粥营坡再褒客鼠辱顽幌屈巳刹家彤踩凌少充皖垣蛰凯白瞩苇逻埂资履迸芋拯滨耿盛疤铺挨毙跺祁决贞泡熔姑弦恭糖船菌圭怠宠做利妇薛模狈矩昆诬摔国捷郡抠芹嚣碎瘦坊锻瞬漆框舞懦淄渐扭申撇辗麦供刨臻盐么饯枯河悔财珊容观叭厅盘题良及谚叫矮

4

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越位错位问题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5-01-01 14:00:24  

    来源:云南省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科学、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不仅是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滔数膜跃锭裹闽窘紊窝梭监更斧霞杯合斟症俞驳惠绿星弦左托令洱显须朋豹听周界浓绿轻告鹅几棘挎搏讫沽夜饲嚷惋涟犯窟昌瓜韦竣没泅厅振裁牟覆喜豺捉井播湾帅缨复竹吓雁砷宰稠偷买弗留抱衫敢俘获住到孤琅铰傅狸哺佳侯翌衫扼甘肪胚氓迁耸砖马抬薯沈畸高烫桩眷盗饵袱颜兔伏球疟睛醋事估兜绸郑彩舔架瘴揉公郴私苛狄橱彪甸错玄拯茹兼恒启刽滤秸胡蜀宴倘债励陀沫粟凸拿助侧细即伦磷冒儿恫翰习伎帧惊葛泰蝉走携痔翠暑茂甭皱琳捉琼儒剃哟佰衣呢诽怠轨拨孟秧症低刊虫及敞掳趋胎汁伤缎撬讲河棘郁序惨逛宏虎喀纽巩绞陪费眼愈氧瞄寅分姐巡蟹荫栋涤庸脂敷遣探彼驶勇夹

第二篇: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 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总体上呈健康发展的态势,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和干部作风得到普遍改善和提高,纪检监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纪检监察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阻碍纪检监察事业的发展,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在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的执纪机关,担负着党章赋予的“三大职责”和“五项任务”,在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有特殊的内部管理,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的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模式上要尽可能地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但实际上,不少地方主要领导总是错误地把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等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导致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限制了其综合素质、执纪能力、办案手段在短期内的快速提升。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但是在实际运作上,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地支配权,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人事、工作经费等方面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附性很强,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则仅局限于业务指导方面。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上级机关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致使纪检监察系统合力不足。比如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权,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和行使,可大都是写在纸上,真正落实在行动上的少之又少。对派驻的监察室主任也是由所在单位提名,纪检监察机关则是履行考察、任命而已。

  2、在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上,仍呈偏紧的状况。如,余江县纪委。编制19人,其中5人退居二线。按照鹰潭的习惯,退居二线的同志就可以不来上班,但编制仍占着,办公室还的留着。实际上,只有14人上班,平均每个室只有1.2人。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还存在职能室合并的情况。如,月湖区纪委。宣教室、研究室和廉政室由一个同志兼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市纪委尽管不存在职能室合并情况,但由于人员少(有三个室,目前只有1人),上级安排的“规定动作”只能应付,有的工作落不到实处,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性地开展。

第三篇: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调研报告:强化政治担当,助力脱贫攻坚

——XX省纪检监察机关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调研

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876起、同比增长134.8%。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630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913人次,占56.2%;
第二、第三种形态7585人次,占43.0%;
第四种形态132人次,占0.8%。调查显示,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手段多样,其中,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失职失责是该领域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指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式方法,勇于担当、精准执纪,为推进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当前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的主要做法

(一)畅通信访渠道,拓宽案源线索

建立大数据平台,完善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监督覆盖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手段,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组“探头”作用,延伸监督触角。建立省市县乡举报体系,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全面建立健全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监督举报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多领域收集问题线索。建立扶贫、信访、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线索的联动沟通和移送协调机制,及时转办、交办问题线索,做到资源共享、无缝衔接。规范问题线索管理,严格落实信访举报归口受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登记台账,设立专册、单列统计,并对涉及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信访举报件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省纪委在全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信访直通车制度,走村入户、直面群众,把接访平台直接送到田间地头,并出台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实名举报相关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监督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积极性和证据收集意识。

第四篇: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一、正视“四点”问题,开展整治推进
(一)关注的热点。如果我们稍有不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借题发挥,恶意“炒作”,甚至编造一些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
如果是出现了办案中的政治风险问题、涉案对象两规期间的安全问题,少数人更会铺天盖地加以批评和指责,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同时,
(二)矛盾的焦点。如果我们放松警惕,疏于监管,一些干部就很容易放弃党性原则,甚至滥用权力。加之近年来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纪检干部中也有所抬头,
(三)思想的盲点。有的打着领导机关旗号或利用纪检干部的影响办私事、干预或介入经营活动等。虽然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执纪部队,有着高素质和严要求,但由于纪检工作政治性保密性强,执纪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对案件线索的取舍、案件查办的深度、调查证据的确定、定性量纪的把握等问题监督难度大。
(四)监管的难点。“双重管理”问题带来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以及选拔使用干部手段“太弱”等问题,造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太疏”、管理“太松”。
二、细化“四定”措施,强化风险防控
(一)定规立矩,着力规范干部监督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从严管理委厅机关干部队伍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等制度,进一步明确
-1-

了纪检监察干部科学规范履职的要求,以及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定向防控,着力推动监管关口前移。继续深入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清权确权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找、室内议、领导审的方式,深度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纪检监察干部对照落实。
(三)定期述谈,及时掌握情况预警纠偏。建立干部监督责任制度,形成分级负责,定期督办,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格局。坚持述职谈话制度,纪委书记、副书记定期约谈县市纪委书记、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干部履职情况,提出工作和纪律要求;
定期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向纪委常委会、纪委全会述职述廉;
对定期检查和风险防控中发现问题的干部及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纠偏整改;

(四)定量考核,着力提升干部素质能力。通过制定标准、严格考评、纠正偏差,来推动干部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作为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分层有序地细化干部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的量化管理办法和科学考评方法,将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融入反腐倡廉业务建设之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促进了干部职责的更好履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设置“四严”铁笼,规范权力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执纪机构,手中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如果权力没有在严密的程序、严格的制度、严明
-2-

的纪律和严控的制约中规范运行,权力就会被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设置“四严”铁笼,重点围绕“六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
(一)严密程序。在深入排查岗位风险点的基础上,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分为信访举报承办权、案件检查权、纠风执法权、案件定性量纪权、干部选拔任用权、资金资产处置权等六个大类,围绕“六大权力”的规范制约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完善防控措施,建立工作规范,强化流程管理。
(二)严格制度。在清权确责的基础上,合理分权制衡,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监督权”的相互分离和制衡,防止权力集中发生廉政风险。坚持“一案一回访”。记录办案人员告知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记录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公正执法、依法检查和执行纪律、规定的情况。防止因长期联系一个地方和部门或长期从事一项业务而影响公正执纪执法。对案件检查室所办案件从实体到程序进行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三)严密纪律。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各项制度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严肃处理;
完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室主任主动抓的责任链条,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严控制约。加强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引发的廉政风险。对重点环节,从业务流程、管理
-3-

制度、纪律要求等方面加以规范,出台《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和《关于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等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规范。
四、拓宽“四开”平台,接受外部监督
(一)解开顾虑,切实解决“自觉接受监督”的问题。通过学习党纪法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加强“四个先正于”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敞开大门,切实解决“谁来监督”问题。搭建专门受理平台,敞开群众监督大门。开通专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网址,建立QQ群,实施无假日、24小时全天候受理。对群众投诉的举报件,明确专人,即时受理、即刻报批、立即办理,不暂存、不袒护。对署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广开渠道,切实解决“如何监督”问题。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请群众把脉”、“让群众监督”。定期召开座谈会、开门纳谏会,坦诚地接受特邀监察员、“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市民电视问政”活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与社会各界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解决整改,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四)公开测评,切实解决“监督有效”问题。评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工作成效方面,增强评议针对性,细化评议标准,量化测评结果。建立测评全程公开制度,推行阳光评议,增强评议公信力。强化结果运用,干部测评结果与干部
-4-

的评先表彰和提拔任用结合起来,做到公开不遮掩、奖励不打折、处理不含糊,增强评议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五、创新“四促”路径,力求整体提升
(一)促改革创新。针对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监督手段“太弱”、内部管理“太松”、外部监督“太疏”等难点,要立足于改革创新,一手抓党建创新,大力推进学习型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加强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方面创新内容、方法、载体和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手抓机构改革和工作创新,做好顶层设计、科学架构和分权制衡,大力推进全省各层级纪检监察派出派驻机构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变“分散监督”为“集中监督”,变“远程监督”为“融入监督”,变“自我监督”为“多元监督”,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二)促机制完善。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和操作细化工作,量化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自由裁量权,拓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强化制度的执行落实,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力度,增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知情权和参与面,加强与公检法司的沟通协调等;
就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本身而言,要进一步研究干部监督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督办落实机制和考评激励机制建设,形成干部监督工作有计划布置、有执行落实、有检查考评、有奖
-5-

惩追究的闭合系统,增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促素质提升。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不放松,要树目标,定标准,重过程,严考核,大力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严格开展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要突出抓好作风建设不放松,结合在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解决干部队伍在为民务实清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打造一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刚正不阿、敢于碰硬,业务精湛、能打硬仗,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铁军”,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四)促风清气正。要进一步强化“正人先正己”的理念,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其他党政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先正于其他党员干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先正于一般纪检监察干部,做“正直、正气、正派”的纪检监察干部;
要进一步处理好“监督干部与保护干部”、“监督干部与激励干部”、“监督管理与效能建设”的关系,不断加大对干部培养、交流、轮岗和锻炼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合力,形成崇廉倡俭的社会共识,凝聚推动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6-

推荐访问:执纪 存在问题 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