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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完整版】

时间:2022-07-28 18:0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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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完整版】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3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篇1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篇2

这是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高警督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管理》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 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应当具备的要件是:交通行为人、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失、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总页数】2页(34-35)

【关键词】

【作者】高警督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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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篇3


道路交通聚爭逃逸案件査组预案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为了迅速侦破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力打击肇事逃逸,依法惩处肇事逃逸者,特制定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顺利进行,大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领导小组,大队长任组长,分管大队领导任付组长,负责指挥重大交通事故及一般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事故科成员为主要侦破力量,具体实施侦破方案。
二、侦破措施
(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报案后,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上报支队事故科。
(二)迅速查清发案地点、时间、车辆类别、道路走向、人员伤亡情况。
(三)需要堵截的要及时通报各交警中队及有关公安派出所,并视情节与外县、区有关部门联系上路协助。
(四)组织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及物资,力争减少损失。
(五)需要追捕的,要立即派员追缉逃逸者。(六)需要查车号及车辆单位时由车管所配合提供。
(七)交通工具及警力不足时可抽调各科所队车辆及人员配合。(八)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事故中队人员要昼夜奋战,力争每起必破。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三、处罚与奖励
(一)对己抓获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
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之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大队成立由大队长梁任贵组长,教导员张凯平、副大队长杨永平任副组长,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交通疏导、现场抢救、事故处理、追逃堵截和办公联络六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处置查缉追逃。
二、工作职责
(一)第一组:大队长梁任贵现场指挥组组长,全面负责指挥和组织处置查缉追逃的处置工作。
交通道路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二)第二组:教导员张凯平任交通疏导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对案件发生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三)第三组:副大队长杨永平任现场抢救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1)设置警戒线,规定警戒区域,责令围观人员立即撤离现场;(2)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开展教育疏导工作;⑶配合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施救救援工作。
(四)第四组:事故中队长刘哲甫任事故处理组组长,组员事故处理中队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拍照、丈量、勘查、调查取证工作。
(五)第五组:各中队中队长任追逃堵截组组长,组员为事故中队部分民警、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堵截卡点,布控缉查,控制案件逃犯、交通肇事驾驶人员和车辆,如有逃逸事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第六组:办公室主任梁海宽,组员指挥室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及时收集汇总反馈有关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服务,确保处置工作期间警令畅通。
三、工作原则
参战民警必须高度重视,保障有力,快速反应,以快制快,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战单位必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四、预案实施
(一)全天候值班(备勤)制度
大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事故民警值班或备勤,保证及时受理电话报案、接待上门报案人员,随时接受110指挥中心指令。
(二)受理报告制度
接到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报案或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应当及时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向大队领导报告,同时问明和记录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

2、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及逃逸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车辆号牌或
特征;

3、报案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及与事故的关系。
(三)快速反应机制
1、受理报案后,应当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并对现
场进行勘查。
2、根据现场遗留各种痕迹、印迹、散落物、附着物,及时判断车
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开展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逃逸车辆逃跑线索较清楚的,应当立即请求友邻大队设卡堵截
并进行追缉,必要时可请求支队交通指挥中心指令友邻大队、交通执勤点协助拦截逃逸车辆。
4、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应当在
现场勘查后,24小时内填写《重特大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报表》传真至支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队事故科。
5、接到布控指令后,事故处理中队要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四)查缉指挥机制
勘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现场,须由具备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担负,执勤民警先到现场的,应做好先期的处置工作。现场勘查和查缉指挥由下列人员负责:
1>发生特大、涉外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汇报支队并赶赴
现场指挥、协调、指导,并组成专案侦破组。有关工作应当立即报告支队领导。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2、对一般人员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领导负责指挥、协调,
以事故处理中队为主,根据需要由大队统一调配民警组成专案侦破组,必要时应当商请刑侦部门派员参加。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3、对伤人、财产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由事故处理中队处理负
责现场指挥、协调,并将侦破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查控和协作机制
1>现场访问勘查获得的嫌疑车、人的信息,需向有关单位、交通执
勤点发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将通报传真支队,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报告案情,由办公联络组负责网上发布《协查通报》,《协查通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

(2)逃逸车辆类型、颜色、号牌(或残缺号牌)损坏部位等特征;
(3需排查嫌疑车辆的数量、车辆管理人、所有人的基木信息;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各中队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
门和人员进行堵截和排查。发现肇事车、人的,要立即扣留,并通知案发地交警大队前来办理移交手续;发现与协查、电话通报特征相符的嫌疑车、人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的,应及时通知要求事故处理中队派员甄别。嫌疑车辆的排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查阅公路卡口记录、城区视频录像和相关单位的监控录像
排查嫌疑车辆;

(2嫌疑车辆在木市区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开到指定
地点接受检查或直接上门检查。嫌疑车辆已出县境的,约定时间检查;

(3重点检查车辆可能与人体、物体发生接触的部位变化情况;
(4调查修补、更换配件的原因、时间、修理地点;
(5调查嫌疑车辆在事发前后行驶路线及驾驶员情况;

(6检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具的车辆停驶、行驶记录或其他证明
材料;

(7通过与汽修行业的联系,全面落实布控措施,并及时搜集反馈信
息。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3、负责协查的单位应当做好查缉、排摸的工作记录。排除嫌疑的
车辆、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后放行,协查工作结束后将上述材料移交案发地的交警大队。
4、交通肇事逃逸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办理网上追逃手续。5、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人的,发出协查的单位应当按原范围
及时发出撤销协查的通报。
五、奖惩规定
(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xx]26号)第九条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对协助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及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单位和对参加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办案人员,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按规定开展查缉工作或接到协查通报后不配合、敷衍了事迟查、漏查的,将予以通报,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年终公务员考核为不合格;责任人是事故处理民警的,取消事故处理资格,调离岗位。
六、工作要求
(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组织指挥、勘查现场、堵截协查、信息发布等查缉工作,建立与相邻县(市)区、交通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多发地区的的工作协作机制。
(二)对于缺乏线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通过在肇事现场附近张帖告示、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线索;对未侦破的交通肇


道路交通肇爭逃逸案件查组预案
事逃逸案件,办案单位要定期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联系,介绍案情及侦查所做的工作等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侦查秘密。
(三)对久侦不破的案件要认真总结,及时调整、修正和完善侦查方案;对未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必须建立侦查工作台帐,录入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四)在查缉追逃案件时须挑选专业技术过硬、业务水平优秀的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办理逃逸案件。
(五)在查缉追案件中,参战民警必须服务命令,听从指挥,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
(六)在夜间追逃查缉车辆时,参战民警必须穿反光背心、戴头盔、使用停车示意牌。
(七)在执行查缉涉枪案件逃犯时,参战民警要穿防弹背心、携带武警装备。
(八)遇有紧急情况下能当场处置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九)参XX缉追逃的民警,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着装,警容严整,必要时着便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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