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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27 10:5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完整文档)

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2篇

第一篇: 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年 月 日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结果

存在问题

整 改 措 施

1

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 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3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三条

4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30二十条

6

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 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7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8

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 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9

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 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

10

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11

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12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3

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14

按要求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5

工艺区设避雷针并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GB 50160-2008)

16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号) 第六、十九条

17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8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 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

19

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 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 9.1、9.3条

20

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GB 50160-2008)第 4.3.4条

站点负责人:
排查人员:

第二篇: 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

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一)仪表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2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3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条

4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5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

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条

6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

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二)控制系统设置

1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第十九条

2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

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四、十四条

3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三)仪表系统设置

1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条

2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

3020-2013)第 3.0.1、4.3.1 条

3

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仪 表 系 统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 ( HG/T 20513-2014)第 5.3.1 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第 2.4.1 条

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005-2016)第 4.9 条

5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4.3 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 8.4.6 条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

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

8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条

9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条

(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 GB 50493 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

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十一条

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 3.0.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

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第十九条

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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